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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执行柏某、赵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负责人曹某,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39岁,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职工。

被执行人柏某,男,32岁。

被执行人赵某,女,30岁。

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执行柏某、赵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陕西省西安市X区公证处于2011年1月7日作出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1年1月19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01元,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柏某、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1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磋商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2011年5月25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申请人本次申请的全部欠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民币

x.01元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光平

审判员李长平

审判员袁彩兰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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