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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与被告简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45岁,汉族。

被告:简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渭河管理站尚村分站工人。

原告宋某与被告简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简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诉称,我和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为了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原告外出福建打工遭遇车祸,身体致残。原告受伤后,没有生活来源,还有两个孩子要养,但是被告对此不闻不问。从原告受伤后,被告前前后后给原告写了两次离婚协议,并逼着原告签字。现在双方之间没有感情可言,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只有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及房屋依法分割,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两次手术费x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x元,诉讼费依法负担。

被告简某辩称,我和原告依法登记结婚,我们结婚十余载,剩余一男一女,生活中虽有小矛盾,但夫妻感情良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8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XXX,X年X月X日生男孩XXX。2007年2月原告从外地打工回来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体受伤,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原告曾与今年年初起诉离婚,2011年4月原告又撤回起诉。2011年10月8日原告再次起诉。原告陈述婚初感情尚可,原告遭遇车祸后,身体受伤,被告不关心原告及孩子生活,并打骂原告,先夫妻感情破裂,审理中被告否认原告的陈述。被告陈述夫妻感情良好,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有结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剩余一男一女。原告请求离婚,被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对自己的离婚主张未提供证据明。原被告虽在生活上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亦应珍重夫妻情谊,消除隔阂,改善夫妻关系,和谐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穆邦文

审判员张辉

代理审判员任志超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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