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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雷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X年X月X日生男孩刘某、女孩刘某某,三个孩子均已长大成人。双方婚姻基础差,被告刘某有赌博恶习,经常打骂我,且双方长时间没有共同生活。我于2010年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劝解撤诉,但双方矛盾并未缓和。我只好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刘某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现在已经不赌博了,请原告考虑一下双方20多年的夫妻生活,考虑一下家庭和孩子,一家人好好过日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X年X月X日生男孩刘某、女孩刘某某,三个孩子均已长大成人。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0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8月5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10年12月29日原告又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不认可,且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三个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策

代理审判员贾峗

人民陪审员朱小斋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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