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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陕西龙寰进出口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陕西龙寰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

委托代理人刘xx。

被告张某乙。

原告郑某诉被告陕西龙寰进出口有限公司、张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陕西龙寰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xx及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2009年11月21日被告张某乙驾驶被告陕西龙寰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陕x奥迪汽车沿五星街由东向西行至四府街X街交叉口以西200米处时,将原告停放在此的陕x帕萨特汽车撞上,后经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认定张某乙负事故的全责。后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对车辆修理达成协议,对于车辆维修无异议,但车辆修复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对车辆因该次事故所产生的贬值损失予以赔偿,二被告毫不理会,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五万元。

被告张某乙辩称,交通事故其负全责,对原告的车辆损失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其经济困难希望原告降低赔偿数额。

被告陕西龙寰进出口有限公司辩称,张某乙驾驶的陕x奥迪车辆产权属其单位,但交通事故是张某乙造成的,赔偿责任应由张某乙承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1日被告张某乙驾驶的陕x奥迪汽车沿五星街由东向西行至四府街X街交叉口以西200米处时,因其疲劳驾驶,违反交通信号行驶,将原告停放在此的陕x帕萨特汽车撞上,后经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西公交简认字莲(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张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陕x奥迪汽车所有人为陕西龙寰进出口有限公司,张某乙借用该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起诉后经委托陕西通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陕x帕萨特汽车损失进行了评估,做出陕通海评报字(2011)X号《评估报告》,其损失价值为x元。原、被告双方对《资产评估报告》均无异议,但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乙驾驶借用被告陕西龙寰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陕x奥迪汽车将原告郑某的陕x帕萨特汽车撞上,造成损失。后经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认定张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理由得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陕西龙寰进出口有限公司将车借给张某乙,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陕西龙寰进出口有限公司存在管理上的责任,应与被告张某乙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某乙赔偿原告郑某车辆损失费x元;

二、被告陕西龙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乙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张某乙及被告陕西龙寰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525元,原告郑某承担525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张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毅

审判员樊世元

审判员祝西安

二O一一年六月日

书记员窦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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