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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人罗某与被上某人平桥区蓝天幼儿园、徐某,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某人(原审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琛,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某人(原审被告)平桥区蓝天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某人(原审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经理。

上某人罗某因与被上某人平桥区蓝天幼儿园、徐某,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某人罗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委托代理人黄琛,被上某人平桥区蓝天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孔涛,被上某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罗某X年X月X日生,2岁时起入托被告蓝天幼儿园。2009年8月12日17时30分左右,蓝天幼儿园园车送罗某等学生到平时接送学生点辛店街桥南头,老师未下车,罗某的家长未到场,罗某下车从园车后边由南向北通行横过道路时,被徐某驾驶的豫x号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撞伤。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信平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属学龄前儿童,横过道路没有监护某、监护某委托的人、对其负有管理、保护某责的人带领,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罗某当天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五四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双足及踝关节毁损伤,住院45天,花医疗费x.49元。罗某购买轮椅支出500元,购买假肢鞋支出79元。

信阳明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09年10月14日分别作出信明德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罗某外伤属Ш级伤残,罗某双小腿、足毁损伤符合部分护某依赖。罗某支付鉴定费1200元。

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诊断:罗某需安装国内普及型假肢,以便达到生活自理,适宜安装假肢或矫形器型号:在18岁以前每一条腿适合安装x,小孩合金固定踝¥9690元,x,小孩弹性腿¥x元,x,小孩碳纤弹性脚¥x元,在18岁以后适合安装,x碳纤固定踝¥x元,x碳纤万向踝¥x元,x碳纤单轴万向踝¥x元,以便达到生活自理。使用年限,以上某肢在18岁以前2年更换一次,18岁以后3-5年更换一次,每年的维修费用约需本假肢的价格的10%。2009年11月23日,罗某在该分公司安装义肢两只,支出x元。

罗某支出交通费1292元。

2009年4月17日,豫x号货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永安保险信阳中心支公司已支付保险款x元。徐某已赔偿x元,蓝天幼儿园已赔偿x元。

原审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某、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等损失。本案焦点有两个:一是原、被告责任如何划分二是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赔偿

1、原、被告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罗某的伤是徐某驾车所致。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蓝天幼儿园未将学生交给学生家长,有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的规定,第某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故蓝天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某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徐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蓝天幼儿园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因两被告均有过错,均有责任,考虑被告经济能力,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两被告各赔偿50%。

2、原告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赔偿

本案原告要求一次性赔偿。本院认为,判决赔偿到罗某十八周岁时较合适。罗某十八周岁后凭残疾辅助器具费票据,由被告徐某、蓝天幼儿园按8:2比例赔偿。

原告要求按高档标准赔偿,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十六条规定,应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赔偿。即按小孩弹性脚计算。价格x元/只,计算到罗某十八周岁止。每2年更换一次。2009年11月23日,罗某已安装义肢两只。截止2021年2月27日,10年需要更换5次。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x元:x元+x元(x元×10%×2年,两年维修费)+x元(x元×5次,10年残疾辅助器具费)+x元(x元×10%×10年,10年维修费)。罗某满十八周岁后安装义肢凭票据由徐某、蓝天幼儿园按划定比例赔偿。原告要求护某过高,护某按每天60元赔偿为宜。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x元过高,综合本案实际,精神抚慰金以x元为宜。打印、复印材料费100元要求赔偿没有依据,不予支持。罗某的损失为:医疗费x.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45天×30元),营养费675元(45天×15元),护某x元(180天×2人×60元),残疾赔偿金x元(4454元×20年×80%),轮椅500元,假肢鞋7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元(截止2021年2月27日),精神抚慰金x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1292元,合计共计x.49元。精神抚慰金徐某、蓝天幼儿园各赔偿x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额为x元,扣除永安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金赔偿款x元,两被告赔偿的精神抚慰金x元,剩余损失x.49元(x.49元-x元-x元),被告徐某赔偿x.40元(x.49元×80%),被告蓝天幼儿园赔偿x.10元(x.49元×20%)。被告徐某实际应赔偿罗某各项损失x.40元(x.40+x元),被告蓝天幼儿园实际应赔偿罗某各项损失x.10元(x.10+x元)。当事人的其他诉称、辩称,因没有法律、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某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某十五条、第某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九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六条、第某十三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某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缺席判决:一、被告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罗某保险金x元(已付x元在执行中扣除)。二、被告徐某、平桥区蓝天幼儿园各赔偿原告罗某精神抚慰金x元。三、被告平桥区蓝天幼儿园赔偿原告罗某各项损失(不含精神抚慰金)x.10元(已付赔偿款x元在执行中扣除)。四、被告徐某赔偿原告罗某各项损失(不含精神抚慰金)x.40元,扣除已付x元,实际再赔偿x.40元,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x.40元,以后每年12月30日前赔偿x元,直到付清为止。五、2021年2月27日后,原告罗某支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凭票据,徐某赔偿80%,蓝天幼儿园赔偿20%。六、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七、上某、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罗某不服判决,上某称:1、原审判决平桥区蓝天幼儿园与徐某负2:8比例赔偿责任,仅承担x.10元,显然不当,幼儿园依法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蓝天幼儿园与上某人之间存在监管保护某律关系,而蓝天幼儿园不顾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需特别监管保护某特点,违背招生简章中表明的服务宗旨,工作上某重不负责任,在家长未到的情况下,让上某人自行回家,是导致上某人遭遇车祸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同时也是对上某人的一种侵害行为。原审将本案简单地纳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模式中,套用相关责任比例,从而将一个存在重大过错又有较大赔偿能力的赔偿义务主体推到了承担责任的边缘。这种判决结果必然使上某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因依法蓝天幼儿园应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被上某人徐某的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被上某人平桥区蓝天幼儿园依法对不足部分予以补足,请求依法改判被上某人蓝天幼儿园在徐某财产不足以给付时一次性赔偿上某人的全部损失;2、原审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错误。原审判决对上某人18周岁前10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有误,少算一只义肢费和维修费共计x元。另原审判决对被上某人支付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仅截止上某人18周岁错误,因该项费用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应一次性判赔,且以定期金方式给付赔偿的依法应当提供担保,被上某人并未提供担保,故应改判被上某人一次性赔付上某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x元;3、原审判决护某按每天60元赔偿脱离实际,现通常护某起点每天100元,而上某人按2009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每天94元还低于当地护某每天的劳务报酬,应按此计算该项费用;4、原审判决5万元精神抚慰金过低,不足以抚慰上某人及其家人的伤害,请求精神抚慰金x元。综上某求二审改判被上某人一次性赔偿上某人(略).49元。

徐某答辩称:1、对于原审少计算一具义肢费和维修费,以及上某人认为蓝天幼儿园应承担的责任方式无异议;2、因赔偿能力有限,希望能按一审判决执行。

平桥区蓝天幼儿园答辩称: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能按一审确定的中档标准,期限应分期判决给付,对于一审少计算一具义肢的相关费,二审给予增加无异议;护某用的标准适当;精神抚慰金5万元符合省高院的意见,上某人要求10万元过高;蓝天幼儿园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应按其过错承担按份责任,一审判决承担20%的责任符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的原则,上某人要求徐某赔偿不能的部分全部由蓝天幼儿园承担无依据。且罗某的父母也没尽到监护某的责任,上某人的父母也有过错。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徐某因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罗某身体受伤致残,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有过错,且依据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信平公交认字[2009]第X号)徐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则徐某应承担罗某所受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平桥区蓝天幼儿园因未将罗某交给其家长而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关于上某人认为平桥区蓝天幼儿园应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为徐某的财产不足给付时,由平桥区蓝天幼儿园依法对不足部分予以一次性赔偿上某人全部损失的主张,因学校的这种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不是一种连带责任,且这种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有限度的责任,而不是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上某人的该项上某请求不能成立。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因罗某系双小腿截肢,应计算两具义肢费用及维修费用,故该项费用应计算为x元[x元+x元(x元×10%×2年,两年维修费)+x元(x元×5次×2,10年残疾辅助器具费)+x元(x元×10%×10年×2,10年维修费)]。关于罗某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期限,原审认定为先行赔偿至18周岁,对18周岁之后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原审确认可凭残疾辅助器具费票据,并由徐某、蓝天幼儿园按8:2比例赔偿较为适当。关于原审判决徐某分期支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款项问题,因徐某对于所确认的赔偿款项,未能提供相应担保,所以徐某不符合以定期金方式给付赔偿金的条件。上某人该项上某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护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认定数额适当。故原审查明事实清楚,但部分赔偿数额计算及给付方式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某项、第某、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某项、第某项;

三、平桥区蓝天幼儿园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罗某各项损失(不含精神抚慰金)x.10元(已付赔偿款x元在执行中扣除);

四、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罗某各项损失(不含精神抚慰金)x.39元(已付赔偿款x元在执行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诉讼费x元,由上某人罗某负担1835元,由被上某人平桥区蓝天幼儿园负担6500元,由被上某人徐某负担6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王西福

代审判员吴斌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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