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志刚,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丙,男,汉族。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香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志刚、被告张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乙诉称,原、被告原系同村。从2011年元月份起至2011年4月份被告多次以经济紧张某丙由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每笔借款都约定了还款时间,但都没有按期履行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x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丙辩称,借款中有x元系其借原告张某乙本人的,认可,但并未约定还款日期,而是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另有x元系被告张某丙通过原告张某乙借别人的钱,且已经还完了,故不认可;其他的借款情况忘记了。现在被告张某丙还欠着别人的钱,没有能力还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原系同村。2011年1月至2011年4月,被告张某丙分6次从原告张某乙处共取得借款x元人民币,分别向原告张某乙出具借条六份。该六份借条分别载明:借条1“借条今借到张某乙1000元整借款人:张某丙2011.元.2”;借条2“借条今借到张某乙现金伍仟元整(5000元)于2011年元月21日前1日还,还款抽条子借款人:张某丙.2011年1月18日”;借条3“借条今借张某乙x元整.借款人:张某丙2011.2.5”;借条4“借条今借张某乙贰仟元整(¥2000元)于2011年4月3日下午5:00前归还借款人:张某丙2011年3月31日”;借条5“借条今借张某乙x元整,于2011年4月9日还清借款人:张某丙2011.4.1”;借条6“今借张某乙现金贰万园整(¥x),于2011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人:张某丙2011年4月11日”。上述六份借条共计借款x元,被告张某丙一直未向原告张某乙返还,故原告张某乙于2011年10月18日将被告张某丙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另查明,原告张某乙与欠条中的“张某乙”系同一人。庭审中,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致调解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张某丙书写的六份借条,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绳张某丙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贷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张某丙从原告张某乙处分六次共取得借款x元,同时出具了借条六份,其中借条1、3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被告张某丙可以随时向原告张某乙履行义务,原告张某乙也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张某丙履行义务,但应当给被告张某丙必要的准备时间。现原告张某乙向被告张某丙催要借款无果,被告张某丙的行为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返还相应的借款。借条2、4、5、6中分别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元月21日”、“2011年4月3日下午5:00”、“2011年4月9日”、“2011年4月30日”,现被告张某丙已逾期未向原告张某乙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其行为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返还相应的借款。六份借条共计借款x元,故被告张某丙应当承担返还原告张某乙借款x元的民事责任,因此本院对于原告张某乙要求被告张某丙返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某丙辩称借款中有x元系通过原告张某乙借别人的,且已经还过钱了,但其就此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某乙借款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即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张某丙负担。因该费用原告张某乙已预交,被告张某丙于履行本判决时直付原告张某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香妮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欣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