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石某与被上诉人卜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某。

委托代理人张明恩,郑州市X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石某与被上诉人卜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卜某于2010年2月20日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元。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石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8日21时20分许,案外人王贯丁(卜某丈夫)骑电动车带着原告沿郑州市X路摩托车城北门口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中心线停下等候通过时,被一辆沿航海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的车号为豫x号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金水区西洋皇家画廊)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身体受伤。发生事故后,豫x号轿车逃逸。本次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处理,认定豫x号轿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和王贯丁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卜某即被送往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2009年4月30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载明:1、卧床休息;2、定期复查;3、不适随诊。原告住院医疗费用共计8020.97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该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该院依法委托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0年5月27日出具豫同一司法鉴定所(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卜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等级。另查明,豫x号轿车登记车主为(郑州市X区西洋皇家画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关于本次事故的案件卷宗材料显示事故发生时,该车实际车主以及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均为被告石某,而对于肇事司机的身份并未予以确定。还查明,原告户籍登记为农村户口,庭审中,其提供郑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港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一份、郑州摩托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登记经营者姓名为原告丈夫王贯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自2007年8月起在郑州市居住,并且个体经营摩托车配件。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本次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豫x号轿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和王贯丁无事故责任。结合事故卷宗材料,该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该院予以采信。由于豫x号轿车驾驶人的身份并未确定,被告作为该车的实际车主和实际管理控制人,应当对该车因本次事故对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责任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责任认定错误某意见,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郑州市,且系经营摩托车配件的个体工商户,故对其有关赔偿费用的计算依据应当以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有关收支标准计算。其次,各项具体的费用,医疗费8020.97元,原告提供了相应票据,该院予以认定。误某参照上年度河南省批发和零售业平均工资x元/年计算,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误某为x.7元。护理费,根据原告伤情及受伤部位,原告主张住院期间一人护理并无不当,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x元/年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03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660元。营养费按照15元/天的标准计算为330元。伤残赔偿金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x.56元/年的标准,计算为x.12元。该次事故,不仅给原告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同时也给其精神带来了一定痛苦,根据原告受伤部位、治疗恢复情况,该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上述费用共计x.43元。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石某赔偿原告卜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43元。

石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2009年4月8日所发生的事故并非上诉人的车辆所为,应为同一型号的套牌车辆所为。另外,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卜某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三份证明和一份配件清单,用以证明豫x号轿车坏了之后一直就没有动过,2009年4月8日所发生的事故并非该车辆所为。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豫x号轿车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上诉人和王贯丁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应予以采信。由于豫x号轿车驾驶人的身份并未确定,上诉人作为该车的实际车主和实际管理控制人,应当对该车因本次事故对上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各个赔偿项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称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错误,2009年4月8日所发生的事故并非上诉人的车辆所为,应为同一型号的套牌车辆所为,对该主张,上诉人并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承担责任后,如果另有侵权人,则其可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综上,上诉人石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上诉人石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姬会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