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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刑初字第15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2日被决定刑事拘留,2010年10月9日被批准逮捕(在逃),2011年7月11日主动到临武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侯审。现在家。

被告人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2日被决定刑事拘留,2011年8月11日主动到临武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侯审。现在家。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骑摩托车搭乘同村的曹某甲往麦市中学方向走,对面开来一辆出租车,曹某甲认为出租车司机开车太快,差点撞上了,于是将出租车拦某,随后打电话给同村的曹某乙、曹某丁、曹某丙过来助阵。不久,曹某乙与曹某丙乘坐曹某丁骑的摩托车赶到事发现场,之后,被告人曹某甲与曹某乙等人就围着出租车,要将司机胡某某拖下来,胡某某不肯下车,曹某甲与曹某乙等就往胡某某身上打去,并把胡某某强行拖下了车,随后,曹某甲与曹某乙等人就对着胡某某一阵拳打脚踢,曹某甲还从地上捡起了一个木拖把往胡某某身上打,曹某甲、曹某乙等人将胡某某一陈乱殴后,又将出租车左前车窗及左后玻璃砸毁。之后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胡某之伤为轻微伤,被砸毁玻璃价值人民币24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的供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被害人胡某某及证人郭某戊的辩认笔录,证人曹某丙、曹某丁、郭某戊、郭某己、郭某庚、黄某某、郭某辛、郭某壬、郭某癸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骑摩托车搭乘同村的曹某甲往麦市中学方向走,途经麦市中学附近的公路处时,对面开来一辆出租车,曹某甲认为出租车司机开车太快,差点撞上了自己的摩托车,于是将出租车拦某,随后打电话给同村的曹某乙,说自己这边出了点事,要曹某乙马上过来。此时,被告人曹某乙及曹某丁(另案处理)、曹某丙三人正好在麦市圩,不久,曹某乙与曹某丙乘坐曹某丁骑的摩托车赶到事发现场。随即,被告人曹某甲与曹某乙等人围着出租车,想将司机胡某某拖出来,胡某某不肯下车,曹某甲与曹某乙等就往胡某某身上打去,并将胡某某强行拖下了车。随后,曹某甲与曹某乙等人就对着胡某某一阵拳打脚踢,曹某甲还从地上捡起一个木拖把往胡某某身上打,将木拖把打成两截,随后曹某丁捡起另一截往胡某某身上打,在曹某甲、曹某乙等人将胡某某一阵乱殴后,曹某甲又从地上捡起了一块砖头将出租车左前车窗玻璃砸毁,曹某丁随后也捡了块砖头将出租车左后车窗玻璃砸毁。之后,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胡某之伤为轻微伤,被砸毁玻璃价值人民币24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⑴、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证实,2010年8月19日14时许,我骑摩托车搭乘同村的曹某甲往麦市中学方向走,在麦市中学附近的公路处时,对面开过来一辆出租车,当时因为我喝了蛮多酒,认为出租车司机开车太快,差点撞上了我骑的摩托车,于是我将出租车拦某,随后打电话给同村的曹某乙,说自己这边出了点事,要曹某乙马上过来,此时,曹某乙及曹某丁、曹某丙三人正好在麦市圩,不久,曹某乙与曹某丙乘坐曹某丁骑的摩托车赶到事发现场,随即,我与曹某乙等人围着出租车,想将司机胡某某拖出来,胡某某不肯下车,我与曹某乙等人就往胡某某身上打去,并把胡某某强行拖下了车,随后,我与曹某乙等人就对着胡某某一阵拳打脚踢,我还从地上捡起一个木拖把往胡某某身上打,将木拖把打成两截,随后曹某丁也捡起另一截往胡某某身上打,我与曹某乙、曹某丁将胡某某一阵乱殴后,我又从地上捡起了一块砖头将出租车的左前车窗玻璃砸毁,曹某丁随后也捡了块砖头将出租车的这边的左后门车窗砸毁。之后,我与曹某乙、曹某乙等人逃离现场。

⑵、被告人曹某乙的供述证实,2010年8月19日14时许,我与曹某丁、曹某丙三人正好在麦市圩附近,我接到曹某甲的电话,他要我赶快过去,他那里有点事情,于是我与曹某丙乘坐曹某丁骑的摩托车赶到事发现场。之后,我与曹某甲等人围着出租车,想将司机胡某某拖出来,胡某某不肯下车,我与曹某甲等人就往胡某某身上打去,并把胡某某强行拖下了车,随后,我与曹某甲等人就对着胡某某一阵拳打脚踢,曹某甲还从地上捡起一个木拖把往胡某某身上打,将木拖把打成两截,随后曹某丁捡起另一截往胡某某身上打,我们将司机胡某某一阵乱殴后,曹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出租车的左前车窗玻璃砸毁,随后曹某丁也捡了块砖头将出租车的左边的后车窗砸毁。之后,我与这几个人逃离现场。

⑶、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8月19日下午二点多钟的时候,四个麦市X村的人包我的出租车,当车行至麦市中学附近时,迎面开来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上的人将我拦某下来,并打电话叫人来,大概过了二两分钟,两个年轻人骑摩托车来了,他们四人将我从车上拖出来,并用拖把砸我的脑袋,拖把都砸断了,随后,一个右手有疤的人在路边捡起半截砖头把左边两扇车窗玻璃都砸碎了,他们打我的拖把打断后,曹某丁国的儿子他们每人捡起一截断了木棒来打我,致使我受了伤。

⑷、被害人胡某某的辩认笔录证实,其对10张照片中的人进行辩认后,辩认出X号照片中的人就是打他其中的一人,其他照片中的人不能辨认出是谁。

⑸、同案人曹某丁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19日下午1点多钟,我和曹某乙、曹某丙三人骑一车女式摩托车去麦市玩,我接到了曹某甲的电话,他讲在麦市中学附近出了一点事,要我们过去帮忙,于是我和曹某乙、曹某丙三人到了现场,曹某甲对我们讲他的摩托车差点被一台出租汽车撞到地上,接着曹某甲就从窗户伸手进去,朝开车的司机打了几拳,并拉了司机的衣服,曹某乙也将手伸去打司机,出租汽车上的乘客见了劝我们不要打人,后来我们把司机拉了下来,并用拖把对司机一顿乱打,曹某甲和曹某乙就用木棒打司机的头和背部有几分钟,曹某甲还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车的左边窗户玻璃打去,玻璃烂了,之后,我们就走了。

⑹、证人曹某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19日14时许,曹某甲骑着一辆摩托车载着我与曹某甲一起经过麦市中学门口时,与对面驶来的一辆临武出租车刮了一下,男式摩托车的保险杠刮到了出租车的左边车身,然后曹某甲对着出租车司机讲要其处理这个事情,出租车司机给我们讲好话,并讲这点小事就算了,但曹某甲用手机打了曹某丁的电话,大概过了二分钟,曹某丁骑着一辆女式摩托车载着曹某乙一起来到了现场,他们就想把司机拖下车,但司机不肯下车,然后曹某丁就抓住出租汽车司机的衣服一脚踢在司机的右手上,之后,曹某丁将司机拖下车,曹某乙、曹某丁、曹某甲三人就一起冲过去打司机,曹某丁和曹某甲每人从地上捡起一根拖把,砸出租汽车司机的头部和背部,曹某乙和曹某甲对司机拳打脚踢,打了有一分多钟,曹某丁和曹某甲手上的拖把断成了两截,曹某丁还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把砖头扔向出租车,砸碎了出租车左边后面的车窗玻璃。

⑺、证人郭某戊的证言证实,我是来报警的,我从郴州包出租车经过麦市的时候,出租车司机被几个年轻人打伤。2010年8月19日2点半钟左右的时候到了麦市,在出租车经过麦市中学附近时被一辆摩托车上的曹某甲等人拦某,并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殴打,之后,这些年轻人打了电话叫了两个年轻人过来,继续对司机进行殴打,之后,曹某甲等两个年轻人在路旁捡了两根木棒,对着司机的头部、身体猛打,至少打了有十几棒,之后有一个瘦瘦的年轻人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出租车驾驶室这边两扇玻璃打碎了。然后,打人的那帮人想走被出租汽车司机拦某,结果司机又被一顿猛打。有两个人拿了木棒打人,两个是拳打脚踢的。

⑻、证人郭某戊的辨认笔录证实,对10张照片中的人进行仔细辨认后,确认X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在2010年8月19日在麦市圩参与殴打出租汽车司机的其中一。其他照片中的人不能辨认出是谁。

⑼、证人郭某己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19日下午我和郭某癸、郭某壬、郭某戊四人从郴州包了一辆出租车到麦市中学附近时,出租车司机差点被几个骑摩托车的年轻人打死了,车玻璃也被砸烂了。

当时在麦市中学附近时,前面来了辆摩托车,车上坐着两个年轻人,在距摩托车还有十几米的时候出租车就停下来了,接着那两个人就气势汹汹的威胁司机,并打了电话叫了两个年轻人来,一起殴打司机,并把玻璃砸碎了。后来听说这几个人是麦市大山背的,一个是曹某乙、一个是曹某丁国的三儿子,一个是曹某丁标的儿子,还有一个不知道是谁。

⑽、证人郭某庚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19日下午二点多钟的时候,我家门口突然很吵,我出去看了一下,看到几个骑摩托车的人和一个出租车司机争吵,并打了架,我看到打架了,怕打到自己,就回家了,后来我发现我家的一个拖把不见了,后来我发现那个拖把在黄某某家门口,但是已经断了。我听人说打人的是大山背村的人。

⑾、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19日下午2点多钟的时候,我看到在我家楼梯口有几个人围着一个人在打,我走过去劝,要他们不要打了,他们还拖起那个人到我家门口的空坪上继续打,有一个人用木棒打,都打司机的后脑及背部,其他的人就拳打脚踢,之后,有一个人又用砖头把出租车的车窗玻璃给打烂了,打完后那些人想走,被出租车司机拦某,结果摩托车倒在地上,那些人就又打了那个司机一顿。我看到拿木棒打人的那个最凶,打人最狠。

⑿、证人郭某辛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19日下午2点多钟的时候,我听到外面很吵,出来看到有人在殴打一个出租汽车司机,其中一个人正在用砖头砸一块出租车的侧面玻璃,之后那几个人想走,出租车司机去拖一辆摩托,那几个年轻人就又下来打出租汽车司机,之后就骑摩托车走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来了。具体的过程我没有看清,我只听别人说是用拖把的木把打的,还有的是拳打脚踢。后来我还听说砸玻璃的人是大山背曹某丁标的儿子。

⒀、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8月19日下午二点多钟的时候,我们包的出租汽车刚经过麦市中学的时候,被几个年轻人拦某,接着打了司机,后来又来了两个年轻人,一起打那个司机,打了人之后,我又看到有个人拿了砖块去砸出租车的玻璃,后来他们又将司机拖到空坪处打了一顿就跑了。

⒁、证人郭某癸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19日,当车子经过麦市中学附近时,出租汽车停了下来,就看到司机与他人争吵,当时我坐车晕车的,在旁边站着休息,没注意看。

⒂、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0年8月19日下午二点多钟曹某甲、曹某乙等在麦市中学附近对出租车司机胡某某进行殴打时的具体方位,地址及相关的照片。

⒃、鉴定结论证实,①被鉴定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②价格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人民币240元。

⒄、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投案自首的情况。

⒅、证明证实,被告人曹某乙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

⒆、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曹某甲、曹某甲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对二被告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曹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曹某丁宣

人民陪审员蒋小芳

人民陪审员黄某红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陈金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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