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理想固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濮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住(略)。
被告深圳市鑫朗润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镇红花岭工业区北区AX栋东四楼。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鹏民,广东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元鼎盛经贸有限公司三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鼎好天地电子市场X号。
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理想固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朗润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德元鼎盛经贸有限公司三分店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理想固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鑫朗润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德元鼎盛经贸有限公司三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理想固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理想固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鑫朗润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德元鼎盛经贸有限公司三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六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理想固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千零三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涛
人民陪审员刘松庆
人民陪审员靳艺红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邓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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