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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某与xxx公某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公某。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告xxx公某。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

原告xxx公某与被告xxx公某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公某诉称,2006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项目名称为“西安光学测量仪器厂十一号住宅楼”《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对安装工程概况,合同价款及工程量、材料及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与验收标准、工程款支付,工程结某及相关约定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温板的安装义务,经结某工程款共计x元。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7030元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703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96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xxx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1月X号签订了“西安光学测量仪器厂十一号住宅楼”内屋面内保温顶贴工程的《安装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签订后三日内开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程施工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安装施工,其所安装的工程数量经被告施工现场的相关负责人验收确认。2006年11月20日,原被告结某工程款共计x元。2007年1月被告已支付原告x元,下欠7030元。合同另约定,甲方(被告)依据工程结某在10日内向乙方(原告)支付总工程款至95%,余5%作为质保金,期限一年,期满全额返还;一方如有违约,须按每日合同总价款的1‰承担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安装工程合同、结某、工作联系函、付款情况说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本院核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11月4日签订的项目为“西安光学测量仪器厂十一号住宅楼”《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合同内容履行了保温板的安装义务,且原被告于2006年11月20日进行了结某,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因被告已支付x元工程款,故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由于该工程距双方结某已超过一年质保期,故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质保金。综上,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返还质保金共计7030元。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一方如有违约,须按每日合同总价款的1‰承担违约金。双方在2006年11月20日进行了结某,被告应当按约定在10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9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公某支付工程款70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960元,共计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xxx公某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毕智强

审判员景振宇

代理审判员雷翕萍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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