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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乙、被害人刘某柏、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刘某柏谎称自己已承包了信阳市X村X组的沙场,让刘某柏拿50万元入股,几个月就可以挣回成本。刘某柏先后从平桥建行和农行共取出现金50万元,交给王某现金30万元,剩余20万元以刘某柏的名字存入平桥区X村信用合作社五里店信用社,王某设置了存单密码,存单交由王某保管,后王某私自取出。王某把其中20多万元用于自己的生意,余款20多万元被其挥霍。期间,刘某柏多次催王某开采该沙场,王某以各种理由搪塞。2010年底,王某以承包沙场的钱不够为由,伪造了五里店闵岗村X组的《沙厂协议》给刘某柏,让刘某柏再拿15万元。刘某柏持该协议到五里店闵岗村X组长和群众核实情况时,得知协议系王某自己伪造,遂报警。案发前,王某已归还了刘某柏现金4万元。2011年3月3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已代其退还了刘某柏被骗款46万元,刘某柏对王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柏报案材料,证人刘某、张某乙、周某丙、周某丁、杨某证言,户籍证明,沙场协议、收条、存款凭条,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立案前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已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被骗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请求从轻判处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损失,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某平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乙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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