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24岁。

被告黄某,男,24岁。

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6年1月按农村习俗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一男孩取名黄××。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盲目草率结婚,以至婚后我与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脾气暴躁,稍有不顺就对我进行暴打,使我满身受伤,被告父母对被告的行为不仅不劝阻,反而纵容被告对我进行殴打。被告对我没有一点夫妻之情,我与被告的感情也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某、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称我经常对她进行殴打不是事实,我与原告的感情很好,生活中因琐事有时发生争吵和相互撕扯,也是家庭常事,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且我愿意当庭保证,以后坚决改正自己的缺点,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如做不到,原告再次要求离婚,我愿接受判决。

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其身份情况;

2、2011年9月15日潢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3、照片15张,拟证明原告被被告殴打受伤情况;

4、2011年9月30日潢川县公安局谈店派出具《接处警登记表》1份,拟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受该机关处理情况;

5、外某、被告清单1份,拟证明原、被告共有财产情况。

被告黄某提交的证据有:被告黄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其身份情况。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被告只认可其中3张是在争吵中不小心碰伤原告,对其余照片不予认可。本院对被告认可的3张照片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其余照片因均无拍照日期和有关机关或组织、个人证明相映证,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4,被告不予认可,因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到当地出所报过警,而无相关的询问和调查笔录映证,故对该证据证明原告受殴打情况,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5,被告不予认可。因其只是原告单方提供,无相关债务人的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证据材料,结合庭审调查可认定以下事实:

2004年,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正月初十(农历),两人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黄××,2010年6月30日双方在潢川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有时发生争吵和撕扯。原告李某于2011年3月外某打工至今。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互相信任。本案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并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并当庭保证今后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原谅被告的过错,为家庭稳定和谐和子女健康成长给其一次改正的机会。故对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某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军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