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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某诉被告邢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魏XX。

委托代理人方XX。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邢XX。

原告XX公某诉被告邢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邢XX在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一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王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市柳林支行账户存款一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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