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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乙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

被告:樊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宁,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郭雷奇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库锁庆、聂建杰参加评议,于201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乙、被告樊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乙诉称,原告张某乙和被告樊某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先后给付被告樊某见面礼2600元、送好礼x元。2010年6月8日在清丰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0年8月10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相互不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结婚第15天便因性格不合,吵架生气,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办理。此后,二人各自外出打工,互不往来,分居至今。2010年8月被告樊某和原告张某乙的父母发生了争吵。2011年2月11日被告樊某带人将其个人财产从原告张某乙家拉走。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返还婚前彩礼x元。

被告樊某辩称,被告樊某和原告张某乙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被告樊某先后接收原告张某乙给付的见面礼2600元、送好礼x元。被告樊某将所接收的送好礼x元中的x元,以原告张某乙的名字于2010年5月29日存入高堡邮政储蓄银行,原告张某乙将这x元取出后,用其中的6000元给被告樊某买了嫁妆,用其中的400元给被告樊某买了一辆自行车,现在这辆自行车还在原告张某乙家。剩余的8600元用于原告张某乙自己消费。被告樊某和原告张某乙婚前感情很好,婚后第九天原告张某乙去了郑州打工,次日被告樊某也去了郑州,在郑州,原、被告共同生活了八、九天。期间,一醉酒女子找原告张某乙,原告张某乙去送醉酒女子,引起原、被告纠纷,原、被告曾到清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被告樊某认为纠纷原因不怨被告樊某,故被告樊某没有和原告张某乙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2010年8月,因为用冰箱的事,被告樊某和原告张某乙的父母发生了争吵。2010年10月被告樊某到安徽打工,路过郑州,和原告张某乙住了两天,然后又去了安徽打工,此后分居至今。2011年2月11日被告樊某将个人财产从原告张某乙家拉走时,没有拉完,还剩有一台电视机、一辆自行车,即用原告张某乙的彩礼钱买的那辆自行车。被告樊某婚后真心诚意和原告张某乙过日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乙和被告樊某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先后给付被告樊某见面礼2600元、送好礼x元。被告樊某将所接收的送好礼x元中的x元,以原告张某乙的名字于2010年5月29日存入高堡邮政储蓄银行,原告张某乙将这x元取出后,用其中的6000元给被告樊某买了嫁妆,用其中的400元给被告樊某买了一辆自行车,现在这辆自行车还在原告张某乙家。剩余的8600元用于原告张某乙自己消费。综上,被告樊某共接收原告张某乙彩礼x元。2010年6月8日二人在清丰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0年8月10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婚后第九天原告张某乙去了郑州打工,次日被告樊某也去了郑州。原、被告在郑州共同生活了八、九天,期间因琐事原、被告发生纠纷,原、被告曾到清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未能办理成功,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2010年8月,因琐事被告樊某和原告张某乙的父母发生了争吵。2010年10月被告樊某到安徽打工,路过郑州,和原告张某乙住了两天,然后又去了安徽打工,此后分居至今。2011年2月11日被告樊某将个人财产从原告张某乙家拉走,现还剩有一台电视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和被告樊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累计共同生活十余天,便因纠纷意欲办理离婚,离婚手续虽未办理但分居至今,且被告樊某已将其个人财产从原告张某乙家拉走,由此可见原告张某乙和被告樊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张某乙的离婚请求应予以准许。婚前原告张某乙给付被告樊某的彩礼x元,双方虽已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可酌定按60%适当返还x元。现存放在原告张某乙家被告樊某婚前购买的一台电视机仍应归被告樊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乙与被告樊某离婚;

二、被告樊某返还原告张某乙彩礼x元;

三、现存放在原告张某乙家被告樊某婚前购买的一台电视机仍应归被告樊某所有;

四、驳回原告张某乙与被告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乙与被告樊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雷奇

审判员库锁庆

审判员聂建杰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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