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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6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7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4日,上蔡县卫生局委托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对上蔡县《出生医学证明》负责签发和管理后,被告人常××明知国家卫生部和上蔡县卫生局禁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仍安排本单位财某室工作人员继续向上蔡县各医疗单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经查证,自2009年3月至2010年,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共向上蔡县各医疗单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常××的供述,证人张某、谢某、王××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常××的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退出违规收取的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于1997年5月至2009年7月任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主持工作),2009年7月31日任该院院长。其间,上蔡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2008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简称“母婴三证”)工本费。2009年2月24日,上蔡县卫生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全县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一律停止收取工本费及其它任何费用,以前领取尚未使用的也不准再收取工本费或变相收费。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0月,被告人常××安排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继续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共计x元。

另查明,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分别于2008年1月10日、2008年5月12日、2008年6月20日向驻马店市卫生局预交2008年度、2009年度《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共计x元。2009年1月,卫生部办公厅要求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后,驻马店市卫生局将剩余的预交款x元退回上蔡县妇幼保健院。

案发后,上蔡县妇幼保健院于2011年6月向上蔡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常××供述,他于1997年至今任上蔡县妇幼保健院院长。自2008年以后,《出生医学证明》由上蔡县妇幼保健院管理。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由于他们单位在2008年向驻马店市妇幼保健所预交了一年半的《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约10万元,他让财某室工作人员继续收取该项费用。他们从驻马店市妇幼保健所以每份3.7元或3.8元的经过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发到各医疗单位每份收取10元、8元、6元不等,一直收到2010年4、5月份。

2、证人张某乙证言,她自1996年至今任上蔡县妇幼保健院现金会计。自2007年或2008年,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管理,她和本单位工作人员谢某负责向各医疗单位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并收取工本费,直到2010年。2009年的一天,常××向财某室人员说,上级不让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了。常××还说:“我们院里派车去拉,还派人去协调,我们还继续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所以她们就继续收取了该费用。

3、证人谢某某证言,她自2007年任上蔡县妇幼保健院会计。2009年的一天,常××到财某室跟她们说,上级不让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了。后来常××说,《出生医学证明》是本单位出钱买回来的,况且本单位经济效益不好,让她们继续收取工本费,所以她们就继续收取了该费用。

4、证人范××的证言,他于2010年1月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工作。2010年以前,国家允许按照每份3.6元的价格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2010年以后(包括2010年),国家对《出生医学证明》全免费了,但上蔡县妇幼保健院仍继续收取工本费,直到2011年。

5、证人王××的证言,他于2008年至今任上蔡县卫生局副局长,分管机关、财某、办公室、妇幼保健院工作。2009年上级下发文件,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在文件下发之前,他把常××叫到办公室,安排常××以后不再收取该项费用。至于常××是否继续收取该项费用,他不知道。

6、证人朱××的证言,他于2007年任上蔡县卫生局局长以后,上级要求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每份收取8元工本费,后来上级下发文件取消了该项收费。上蔡县X组研究以后,自2008年至2011年每年下发文件,要求各医院严格落实,不准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任何费用。他亲自与常××谈话,要求常××不再收取该项费用。

7、证人贾××的证言,他任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办公室主任。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关于收取出生证收费问题的会议记录,是他按照常××的授意补记的。

8、证人陈×(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王某×(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韩××(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的证言,他们不知道本单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情况,本单位未曾开会讨论收取该项费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妇社[2008]X号文件《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证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简称“母婴三证”)工本费。

10、上蔡县卫生局上卫[2009]X号文件、上卫[2010]X号文件,证明自2009年3月1日起,全县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一律停止收取工本费及其它任何费用,以前领取尚未使用的也不准再收取工本费或变相收费。

11、上蔡县卫生局2011年6月27日出具的证明,自2008年至今,《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局委托上蔡县妇幼保健院管理。

12、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蔡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证明、上蔡县X乡卫生院等24个医疗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本单位向检察院提供的票据是出售或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的票据。

13、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上蔡县人民医院记帐凭证,证明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0月,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向上蔡县各医疗机构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共计x元。

14、驻马店市卫生局规划财某科于2011年11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蔡县妇幼保健院记帐凭证、票据,证明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分别于2008年1月10日、2008年5月12日、2008年6月20日向驻马店市卫生局预交2008年度、2009年度《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共计x元。2009年1月,卫生部办公厅要求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后,驻马店市卫生局将剩余的预交款x元退回上蔡县妇幼保健院。

15、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明上蔡县妇幼保健院于2011年6月退缴赃款20万元。

16、上蔡县卫生局出具的常××简历,证明被告人常××于1997年5月至2009年7月任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党支部副书记兼副院长,主持工作。

17、上蔡县卫生局2009年7月31日下发的上卫党[2009]X号文件,任命常××任上蔡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18、上蔡县公安局蔡都南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常××出生于X年X月X日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在担任上蔡县妇幼保健院院长期间,违反规定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x元,致使公共财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犯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已主动退缴赃款20万元,被告人常××具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继华

审判员黎爱香

审判员李海燕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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