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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受贿案

时间:2004-1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南刑终字第209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海南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国营红林农场劳工科科长,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3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江黎族自治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04年9月1日作出(2004)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不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1996年8月7日中午12时许,昌江黎族自治县红林农场7队职工李志华与丈夫吴有希为办理夫妻俩提前退休之事,带着人民币4830元到陈某家交与陈某。过了一个星期的一天中午,李志华又将人民币170元交给陈某,但陈某未替李志华夫妻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也未将所收的钱退还李志华。2、1996年12月某日,红林农场24队职工许某秋为办理夫妻提前退休手续,带着人民币6000元到陈某家交给陈某,陈某说现在费用高了,许某拿来人民币1000元交给陈某,但该事陈某迟迟办不下来。1999年5月某日,许某秋到该场劳资科找到陈某要求退钱,陈某将人民币300元退给许。2001年陈某叫许某打电话给许某秋在昌江宾馆商谈退钱一事,但陈某至今未将人民币6700元退还许某秋。3、1997年上半年某日上午7时许,红林农场6队职工詹子丰为办理其与妻子姚某芳提前退休手续,将人民币5000元到陈某家交给陈某,但该事迟迟未办成。2001年陈某找詹到林岳高家谈退钱的事,但该钱至今尚未退还。4、1998年6月某日上午,红林农场16队的职工占益初为办理夫妻提前退休手续,经许某介绍认识陈某后,在红林农场第二招待所二楼将人民币4000元交给陈某。2001年某月的一天,许某打电话叫占益初到昌江宾馆三楼一房间与陈某商量退钱的事。陈某问占益初说:"你当时是不是交4000元给我。"占说:"是"。陈某:"你现在打算怎样"占说:"能退3000元就退3000元,不行就退2500元。"陈某:"那就2500元。",占说:"行",陈某在一个本子上记下2500的数字。并对占说:"这钱就算是借你的。如果你们要告我的话就一分钱都得不到"。此后陈某未退钱给占益初。5、1998年6月某日下午3时许,红林农场5队职工韩正显为办理夫妻提前退休,带着人民币4000元在昌江县林业局办公大楼一楼茶店交给陈某。1999年在陈某不当科长几个月的某日,该场7队的卢永保拿人民币2000元到韩正显家交给韩,说是陈某退的钱。余下的人民币2000元至今未退还给韩。6、1998年11月8日下午3时许,红林农场7队职工黄少武为办理其妻黄合华由病退转为正式退休手续,带着人民币1500元和妻子的几张相片在陈某家交给陈某。陈某未办成此事,收黄的钱也不退还。7、1998年底的某日,红林农场车队职工李惠卿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家分两次将人民币4000元交给陈某。陈某未办成此事,收李的钱也不退还。8、1999年1月4日下午5时许,红林农场1队职工王某泉为办理夫妻俩退休手续,在黄德新家的鱼塘将人民币3000元及相片交给陈某。1999年1月7日下午5时许,王某泉在黄德新的鱼塘处,当着叶顺的面将人民币9000元交给陈某。2001年的一天,陈某通过卢永保叫王某泉到昌江明河宾馆商谈退钱一事。但所收王某钱至今未退。9、1999年1月1日下午5时许,红林农场1队职工黄德新为办理夫妻俩提前退休手续,在叶顺家当着叶顺的面交给陈某人民币6000元。1999年1月7日下午5时许,黄德新在其家当着叶顺的面将人民币6000元交给陈某。此后陈某找过黄德新谈退钱的事,但一直未退。10、1999年1月25日上午,红林农场商贸公司职工符发兴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红林农场场部大门处将人民币2000元交给陈某。此后陈某找符发兴谈退钱的事,但一直未退。原审认为,被告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志华等10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略)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3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陈某上诉提出,原审认定其收受李志华等10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略)元,全都不是事实。其是被冤枉的,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陈某的以上受贿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彦峰的报案书称,陈某在当国营红林农场劳资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帮助他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之名,收受许某秋、王某泉等多名该场职工的钱,未办成事,钱未退还。2、红林农场的任职文件通知证实陈某在1995年5月6日担任劳资科副科长,1997年5月5日被任为劳工科科长。3、该场证实,劳工科的职责范围是:负责全场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障(含退休工人的审批)及工人工资晋升问题的审批工作。4、昌江县公安局红林分局的调查报告证实陈某在1991年9月至1999年6月在担任该场劳工科科员、副科长、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帮办理提前退休为名,收受该场以上职工十多人的人民币。5、李志华证实将人民币5000元交给陈某办理提前退休的事实经过。6、卢永保的证言与李志华的证言相印证。7、许某秋证实将人民币7000元交给陈某办理提前退休,而后陈某还人民币300元的事实经过。8、证人许某某证言与许某秋的证言相印证。9、詹子丰证实将人民币5000元交给陈某办理提前退休的事实经过。10、证人姚某某的证言与詹子丰的证言相一致。11、卢永保的证言与詹子丰、姚某芳的证言相印证。12、、占益初证实将人民币4000元交给陈某办理提前退休的事实经过。13、证人许某某证言与占益初的证言相印证。14、韩正显证实将人民币4000元交给陈某办理提前退休,而后陈某通过卢永保退还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经过。15、鲍玉荣的证言与韩正显的证言相一致。16、陈某在公安侦查阶段曾供述收取韩正显人民币2000元但已叫卢永保退还,而检察起诉阶段称该款是借的辩解。17、卢永保的证言与韩正显、鲍玉荣的证言相印证。18、黄少武证实将人民币1500元交给陈某办理提前退休的事实经过。19、卢永保的证言与黄少武的证言相印证。20、李惠卿证实将人民币4000元交给陈某办理提前退休的事实经过。21、许某的证言与李惠卿的证言相印证。22、王某泉证实将人民币(略)元交给陈某办理提前退休的事实经过。23、黄德新、叶顺、林琼光的证言与王某泉的证言相印证。24、黄德新证实将人民币6000元交给陈某办理提前退休的事实经过。25、叶顺、卢永保的证言与黄德新的证言相印证。26、符发兴证实将人民币2000元交给陈某办理提前退休的事实经过。27、卢永保的证言与符发兴的证言相印证。

以上证据,经一审开庭质证,又经二审审查,来源合法,真是可靠,且能互相印证,能够证实上诉人陈某受贿的行为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利用其任海南国营红林农场劳工科科长职务之便,以帮助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手续为名,收受李志华等10位职工的人民币共计(略)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某上诉否认其全部受贿事实,认为其是被诬陷冤枉的,请求二审改判无罪,但未能提出理由和证据,而原审是以证人证某等证据来确认上诉人的行为的,因此,上诉人否认一审认定的事实缺乏依据,不予采纳,请求改判无罪无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伍科富

审判员刘惠琼

代理审判员伍中宽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陆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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