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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史某、中油中泰(珠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鹏,信阳市X区湖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中油中泰物流(珠海)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史某、中油中泰(珠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史某、中油中泰物流(珠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10年12月31日10时,被告史某驾驶粤x、粤x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312国道路边停车与由西向东方向行驶与原告驾驶豫x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史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调查该肇事车辆属于中油中泰物流(珠海)有限公司,并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后经协商未果,现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9660.75元(已扣除被告垫付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史某未到庭答辩。

被告中油中泰物流(珠海)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愿在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医疗费部分,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承担,由另外两被告承担。按交强险规定诉讼费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1日10时,被告史某驾驶粤x、粤x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312国道路边停车与由西向东方向行驶与原告驾驶豫x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Im河勤务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史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肇事车辆属于中油中泰物流(珠海)有限公司,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入住解放军一五四医院,经诊断:1脑震荡,2颌面及眼皮下白肿,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17天医药费7876.25元,被告垫付5000元。医院出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全休陆周。原告庭审提交一份信阳市X村委员会证明,原告从2004年来从事建筑行业。

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交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医药费票据、出院诊断证明、出院通知书、村委会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某在与被告史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杨某负次要责任。被告史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史某、中油中泰物流(珠海)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粤x、粤x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中公司投保交通险和第三责任险。按照保险法规定,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杨某属农村X村委会出示证明原告长期从事建筑行业,但原告方未提交从事建筑行业收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应按农村户口计算误工费。原告提交交通费1000元。因原告未提交票据,保险公司认可300元,应按300元计算为宜。原告提出物损300元未提交票据,本院不予认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之规定,原告受偿范围及标准确定如下:医药费7876.25元、护理费x元/年÷365天×17天=1045元、误工费x元/年÷365天×(17天+42天)=2584元、营养费20元×17天=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17天=51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x.25元。被告史某支付5000元应从上诉数额中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在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x.25元(原告杨某领取保险公司赔偿款后返还5000元给被告史某)。

二、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史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三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凤

审判员胡晓辉

审判员涂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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