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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樊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铁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红有,卢氏县五里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樊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处理,上诉人樊某于2011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樊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樊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樊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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