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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4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8月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8月19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0月19日以另行主张诉讼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部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晓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

2011年8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豫x号出租车由东向西行至义马市X路千禧量贩门口时,将被害人薛刚撞倒后驾车逃逸,致使薛刚因得不到及时救助于2011年8月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义马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供了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及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某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但辩称自己生活困难,没有能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

2011年8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豫x号出租车,由东向西行至义马市X路千禧量贩门口时,将被害人薛刚撞倒后驾车逃逸,致使薛刚在同日5时40分被路人发现后,5时47分才得到救助,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薛刚于2011年8月6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义马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1994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8月3日凌晨3点多,自己驾驶豫x号出租车沿义马市X路从东向西行驶至义马市文化城附近时,因下雨视线不好,自己躲避不及,车的右前角与行人相撞。当时因心里害怕,没有停车,逃逸后一直将车开到毛沟路口后才下车查看,发现车的前保险杠右角劈了,前挡风玻璃破碎,但未脱落。后自己将车开到三十里铺一家玻璃店,换了一块前挡风玻璃,又到振兴路路南一家钣金喷漆门市,对车的前保险杠进行了焊接和喷漆。修好车后于当日下午2点多将车送到实际车主邢旭强家楼下,自己只告诉邢旭强去修车了,没有说车撞住人的事情,该车的登记车主是义马市鸿庆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2、证人张××的证言,证实自己系义马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师,2011年8月3早上5点47分接到120急救中心派诊后,到珠江路千禧量贩对面,发现偏西路北侧躺着一个中年男子,口腔充血,鼻腔也有血,双侧瞳孔散大,没有光反应,有呼吸,喊着没有反应,怀疑有骨折和脑出血,就把伤者拉回医院救治。此时伤者的家属已经在现场,旁边还有两个路人,附近没有车和物品。

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1年8月3日早上五点四十分,自己从家出来在千禧百货正门口路北处发现躺着一名男子,头部流出很多血,不停的呻吟着,偶尔会抖动,自己遂打120急救电话,当时没有其他人。

4、证人邢××的证言,证实豫x号车是辆长安羚羊牌轿车,车是自己的车,挂靠在义马市鸿庆出租车公司,平时这辆车由自己和司机赵某两个人轮换驾驶。8月2日晚是赵某驾驶的车,8月3日7时48分赵某给自己打电话说要修车的后保险杠,顺便把前杠也喷漆,自己就同意了。当天下午下班后在小区门口见到赵某来送车。

5、证人孟××的证言,证实8月3日6点49分车号为豫x的绿色出租车,来该店修理车的前保险杠,前保险杠的裂痕是新的。

6、证人李××的证言,证实自己系义马市鸿庆出租汽车公司司机,8月2日早上赵某约自己在董沟桥头见面,说他在珠江路上撞住人啦,当时没人看见,就开车逃逸的事实。当时自己看到赵某驾驶的豫x号出租车前保险杠破裂,前挡风玻璃破碎,后赵某在千秋路口东一玻璃门市换的挡风玻璃。

7、证人赵××的证言,证实8月3日早上5点半左右,豫x号出租车司机来该店更换前挡风玻璃,原挡风玻璃右下角呈网状破碎,向内凹陷,直径约二十公分,像是被什么东西砸过。

8、证人郭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自己的丈夫薛刚大概5点左右出门,后郭某在金茂超市门口看到薛刚躺在路北,全身是泥脸侧着,身下流了一滩血,喊他时已经不会吭声,随后救护车赶到救助。

9、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孟龙子辩认,2011年8月3日到其门市修理豫x号出租车前保险杠的司机是赵某。

10、鉴定结论及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薛刚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特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11、书证:户籍证明及驾驶人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驾驶资格。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前保险杠右前角有明显修过痕迹,前挡风玻璃更换,该车右前角和挡风玻璃曾与被害人薛刚发生碰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薛刚无责任。义马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因交通事故扣押长安牌x小型轿车1辆,车号:豫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以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年龄证明等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薛刚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平爱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陈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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