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及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五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黄某之妻、黄某川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黄某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黄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系黄某丙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黄某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黄某之女。

诉讼代理人冉中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冉全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毕业,个体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2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柴某,该公司总经理。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等五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x.2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等五人经济损失x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某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等五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1)南宛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刘洋

代理审判员刘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晓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