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郑某与洛阳警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农民。

原告郑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洛阳警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下边自来水公司涧东营业部X楼。

法定代表人董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怀栋,法律顾问。

张某、郑某与洛阳警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为施工合同纠纷。《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嵩县。故嵩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警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席晓峰

审判员陶森

人民陪审员张某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马琼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