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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与肖某、张某、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某,男,汉族,52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女,汉族,51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房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靳某因与被申请人肖某、张某、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靳某申请再审称:1.南召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存在错误,土地证存在错误。2.张某违反与靳某的约定转让土地,徐某明知张某与靳某有纠纷仍买下争议土地,张某与徐某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故申请再审。

徐某提交意见认为,张某与徐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是有效的合同。请求驳回靳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南召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与张某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存在错误,非本案审查内容。如靳某认为裁定书与土地使用证确有错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另行主张某利。靳某以裁定书与土地使用证存在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2.张某、肖某转让其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系行使正当的处分权。张某与靳某对转让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存在约定,徐某对附着物所有权的约定也予接受,肖某、张某与徐某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并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靳某以徐某有偿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当为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靳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靳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金铃

代理审判员邓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周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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