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京文唱片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北院B座。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紫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鹅公岭宝鹅工业区BX栋。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深圳市紫麓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律事务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凯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原告北京京文唱片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紫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凯嘉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京文唱片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中、刘晓陈,被告深圳市紫麓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凯嘉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京文唱片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5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紫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凯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京文唱片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北京京文唱片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紫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凯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2770元,由原告北京京文唱片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吴亚琼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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