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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二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业采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郭华,女,×年×月×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无业,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赵红雨,陕西橡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二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住(略),该公司陕北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彦峰,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新业采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红雨,陕西橡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年×月×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赵红雨,陕西橡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二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业采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郭华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郭华称,2003年,被执行人李某乙向工商局提供了异议人的资料成立了陕西新业采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但是异议人对成立该公司并不知情,其未对陕西新业采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资,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且其与李某乙已于2010年4月30日协议离婚,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撤销(2010)未执字第1372-X号、(2011)未执裁字第X号裁定。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二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业采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0年形成诉讼,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判决被执行人陕西新业采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二公司工程款x.73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2010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二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陕西新业采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由被执行人李某乙、郭华投资设立,但该公司设立后,二股东抽逃注册资金,遂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李某乙、郭华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追加的同时,以防止李某乙、郭华转移财产,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1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10)未执字第1373-X号执行裁定,查封了郭华名下位于西安市X区X街X号(产权证号为(略)-X-X-X~1)房屋一套。2011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11)未执裁字第X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李某乙、郭华为本案被执行人。2011年8月9日郭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乙与郭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于2003年5月15日各投资人民币50万元、实物50万元,注册成立陕西新业采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李某乙任法定代表人,郭华是该公司股东,公司设立时工商档案中相关文件均有郭华的签名、印鉴及身份证复印件。(2011)未执裁字第X号执行裁定送达后,异议人郭华以其在陕西新业采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时其不知情,工商档案中签名系伪造,且亦未投资为由对该追加裁定及(2011)未执字第1372-X号执行裁定查封其财产提出书面异议,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异议人郭华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在与被执行人李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即陕西新业采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属正常,但其以工商档案中未签名为由,主张其对该公司设立不知情,不合常理,且其身份证复印件亦在工商档案中。工商登记机关依其申请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后,批准登记为公司股东,现其否认其为该公司股东,无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异议人郭华及被执行人李某乙在设立公司后随即将注册资金转出,已构成抽逃公司注册资金的行为,致使该公司无法对外清偿债务,二股东依法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2011)未执裁字第X号执行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另外,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二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2010)未执字第1372-X号执行裁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四)的规定。综上,异议人郭华向本院提出的书面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华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孙芳玲

审判员王某成

代理审判员李某乙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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