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装饰公司与天第建设总公司漯河特区X组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装饰装修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天第建设总公司漯河特区X组。住所地漯河市X路X号。

负责人:谢某甲,该公司清算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该公司原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强,河南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漯河市装饰装修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天第建设总公司漯河特区X组(以下简称天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漯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天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乙、王某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11月30日,天第公司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8年3月18日,其与装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天第公司承建装饰公司开发的大高庄综合楼。1999年9月10日工程竣工后,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和垫付款共计x.50元。装饰公司辩称,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郾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天第公司(乙方)承建装饰公司(甲方)开发的大高庄综合楼。合同约定:第一条……,1、工程名称:综合楼;2、工程地点:黄某路X路北;3、工程内容:框混X层,土建水电及图纸会审以内的全部装修安装工程。建筑面积3003;4、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合同价款暂定130万元,按市定额站现行定额及有关建筑法规取费和结算,土建及安装工程按三类工程取费,以定额站决算为总价。……7、承包范围及方式:包工包料,加包工系数;8、工期:按定额工期;9、开工日期:1998年3月26日。……第22条、工程款支付……1、工程款支付方式:转账方式工程款汇入乙方账户,甲方不对施工队转款;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乙方工程二层盖板甲方付40%万元,四层盖板甲方付20%万元,六层盖板甲方付20%万元,内外粉刷时甲方付10%万元,进入安装工程甲方付10%万元,工程完毕20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留1%保修金;3、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不能按以上及时付款,乙方有权销售房产,直至乙方所有投资款及利息收回为止。……第28条、竣工结算……1、结算方式:市定额站审乙方结算书。……4、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决算完毕20天内付清。第31条、违约……4、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率月息1.5分。……第40条……合同生效日期: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天第公司向漯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务所支付招标代理费5000元,向漯河市工程质某技术鉴定中心支付质某5000元。1998年4月11日原告天第公司开始组织施工,在施工期间,装饰公司陆续支付给天第公司工程款(略)元,1999年7月16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合同约定:……3、现根据施工的发展情况及其他原因造成乙方没有及时交工,甲乙双方增补如下合同:A施工时间:经双方同意,乙方必须在1999年8月15日前交工,否则,超出的时间所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包括银行贷款利息);B付款办法:从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起即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工程款137.1万元后,不支付给乙方工程款项,决算后剩余款项等乙方全部按标准交工后半月内甲方一次付清乙方所剩余的工程款(除按规定予留的保证金);C乙方按规定如期交工,如甲方不能在半月内支付乙方所剩余的工程款,乙方有权预留相应欠款数额的楼房作抵押,如甲方一个月内还不能还清所欠乙方款,乙方有权处理所抵押的楼房。D本补充合同与1998年3月18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部分地方与主合同或其他合同发生抵触依本补充合同为准。……1999年9月10日工程竣工,同月14日该工程经装饰公司与天第公司验收合格。2000年8月13日装饰公司向漯河市质某站出具证明一份:“我公司由天第公司承建大高庄营宿楼工程交工后,经使用没有出现质某等问题。”依据合同约定,工程结束后,双方共同委托漯河市工程造价研究所(现更名为河南省致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了决算。决算结果为工程总价(略)元,分包工程中的铝合金、幕某、卷闸门、花岗岩在决算中单独列出,本决算总造价不包括分包工程部分,也未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配合费,分包工程造价x.95元。除装饰公司已支付(略)元外,余款经天第公司多次催要,装饰公司迟迟未付,并称未接到过决算书。2004年4月份,天第公司向漯河市清欠办投诉装饰公司拖欠工程款,经清欠办协商处理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该院对原漯河市工程造价研究所原所长刘雪英进行了调查,刘雪英证实工程结束后,有双方共同委托原漯河市工程造价研究所进行工程决算,并签有服务合同,双方在一起核对过工程量,决算书已向双方送达。天第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装饰公司对双方共同委托决算问题以及工程量核对及决算书送达问题不予认可。

根据天第公司的申请,该院对漯河市清欠办进行了调查。2007年元月15日,清欠办出具证明一份:2004年4月份受理了天第公司投诉装饰公司拖欠工程款案件,装饰公司万主任到清欠办处理此事时称不欠天第公司的工程款。天第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装饰公司不同意对该证据质某。

根据天第公司的申请及案情需要,该院委托河南省致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争议的大高庄综合楼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工程造价(略).74元,其中建筑工程(略).16元、安装工程x.43元、分包工程配合费x.15元。天第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装饰公司称其不同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天第公司因企业改制,于1999年撤销,成立天第公司清算小组,承担天第公司的债权债务。2001年9月18日天第公司被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予以确认。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双方签订合同后,天第公司依约施工建设,被告支付工程款(略)元。但工程竣工后,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决算后剩余款项待天第公司全部按标准交工后半个月内装饰公司一次性付清。庭审中装饰公司对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过决算不予认可,经法院委托鉴定,该工程造价(略).74元,被告已支付(略)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付。本案至原告起诉前,一直在清欠办协商处理中。庭审中,被告否认对工程进行过决算,因合同约定决算后半个月内付清下余工程款,而工程至今未决算,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不超过诉讼时效。二、关于天第公司支出的招标代理费、质某、燃气开户费、拉土回填土费的负担问题。天第公司支出的招标代理费5000元,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各负担2500元。天第公司支出的质某5000元,因天第公司应对工程质某负责,该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天第公司支出的燃气开户费x元,装饰公司是受益人,该费用应由其负担。天第公司支出的拉、回填土费用x元,因该工程量未经被告认可,故天第公司要求被告承担不予支持。即被告应给付原告天第公司垫付招标代理费2500元,燃气开户费x元,计x元。三、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装饰公司不按时付款,应按月息1.5分计息。该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关于从何时支付利息,因当事人约定不明,根据该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利息应从交付之日起计付。”原告承建的工程于1999年9月10日实际交付,利息应从1999年9月11日起计算。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扒房子款x元因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除已支付工程款(略)元外,后又支付现金x元,经质某原告对其中x元无异议,予以确认。综上,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x.74元((略).74元-(略)元-x元),给付原告其他费用x元(其中招标代理费2500元,燃气开户费x元)。一审判决:一、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天第公司工程款x.74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1.5分计算,从1999年9月1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天第公司其他费用x元;三、驳回天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鉴定费x元,由装饰公司负担。

装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工程款经双方协商,已全部结清,没有拖欠问题。同一机构作出的两个决算差别10余万元,如需决算,应委托其他机构。请求二审驳回天第公司的诉讼请求。天第公司答辩称,双方一直没有决算,诉讼时效应从市清欠办受理开始,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二审认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后,工程已依约竣工且质某合格,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予以认定。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补充合同第三条约定:“从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起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略)元后,不再给付乙方工程款项,决算后剩余款项等乙方全部按标准交工后半月内甲方应一次付清乙方所剩余的工程款项(除规定预留的保证金等)。”到目前装饰公司称其仍未收到决算书,其一直未同天第公司进行决算,本案诉讼时效只能从漯河市清欠办受理天第公司的请求之时开始计算。2006年11月7日清欠办出具证明,证实该案一直在清欠办协商处理中。2006年11月30日天第公司提起诉讼。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装饰公司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它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由装饰公司负担。

装饰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当事人的工程款已经结清,不存在拖欠问题,其不应承担工程款及利息的偿还责任。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一审鉴定结论是天第公司单方委托,未经装饰公司同意,鉴定程序违法。请求再审予以改判。天第公司答辩称,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其一直处于维权中。鉴定是一审法院委托,征求了装饰公司的意见,装饰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程序并不违法。原审判决正确。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再审期间,装饰公司申请对本案的工程造价重新鉴定,天第公司也同意重新鉴定。本院决定予以准许。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院委托漯河汇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的建筑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工程费用(略).56元;2、配合费x.65元;3、以上2项工程合同价款费用鉴定合计(略).21元(本鉴定只计工程费用)。

本院再审认为,依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约定,工程款的剩余款项装饰公司应于双方决算及工程全部交工后半个月内一次付清。工程全部交工后,双方对决算问题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装饰公司对决算不予认可,导致工程决算搁置,剩余工程款的结算无法进行,天第公司向漯河市清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求助解决。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确应从漯河市清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受理天第公司的维权请求之时起算,并同时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天第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装饰公司是否欠付天第公司工程款的问题,天第公司提交了漯河市工程造价研究所所作工程结算书,及河南省致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予以证实,但装饰公司对结算结论及鉴定结论均不认可,否认双方曾委托进行决算,并称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时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违法。为了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再审根据申请再审人装饰公司的申请,并征得天第公司的同意,准许对争议的建筑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漯河汇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本案争议标的的建筑工程造价为(略).21元。装饰公司已支付天第公司工程款(略)元,天第公司亦认可后装饰公司又支付x元。故装饰公司还应支付天第公司工程款x.21元((略).21元-(略)元-x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关于招标代理费和燃气开户费的负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郾城区人民法院(2008)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本院(2009)漯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郾城区人民法院(2008)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漯河市装饰装修工程总公司于十日内支付河南天第建设总公司漯河特区X组下欠工程款x.21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1.5分计算,从1999年9月1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x元,由漯河市装饰装修工程总公司负担x元,河南天第建设总公司漯河特区X组负担6400元;二审诉讼费x元,由漯河市装饰装修工程总公司负担x元,河南天第建设总公司漯河特区X组负担2736元;再审鉴定费x元,由漯河市装饰装修工程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刘光耀

审判员张书臣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尚云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