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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

被告李某乙,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X年X月X日生),李某和李某(均X年X月X日生)由被告李某乙抚养,抚养费由李某乙承担;

三、共同财产:座落于桂阳县X组砖混结构二层半住房一栋,在本村开办的两个铁矿的经营权、珠江牌男式二轮摩托车一辆、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及家中的一切生活用品归被告李某乙所有;

四、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原告李某甲负责偿运;

五、双方一致确认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

六、双方无其它导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已在协议书上签名确认,本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审判长李某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周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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