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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民五终字第105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住址沈阳市X区。

委托代理人:王X,住址:沈阳市X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厂,住所地:沈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郭XX,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X,住:沈阳市X区。

上诉人李XX、XX厂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铁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担任审判长(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李春野、谢宏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及委托代理人王X,上诉人XX厂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XX、XX厂于2011年9月8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X、XX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李XX、XX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李XX、XX厂各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谢宏

代理审判员李春野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艳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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