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某与常某占有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连市X区X街道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颖,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连天地泰房屋开发公司董事长,住(略)-4-6-X号。

委托代理人:尚永海,辽宁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某与常某占有物纠纷一案,大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7日作出(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许某不服并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大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许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张云涌担任审判长,韩岩承办,许某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许某的委托代理人刘颖、魏某,被申请人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永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7日作出(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查明,1993年12月30日,海南顺伟隆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原中国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连公司东北亚分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大连市X区X路X号整栋楼。因购房款未付清,2000年9月5日,海南顺伟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人许某与出卖方法定代表人常某签订协议,该协议确认已付款数额、用退回的房屋抵购房款数额和尚欠款数额,其中退回的房屋包括大连市X区X路X号X单元X层X号。但该房屋许某占用至今。2003年4月2日常某取得了大连市X区X路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的所有权(大房权证西私字第(略)号)。许某占用该房屋至今。未向常某支付租金,给常某造成损失。

该判决认为,公司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常某合法取得大连市X区X路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后,许某占用该房屋至今不腾退,其行为侵害了常某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腾退房屋、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数额常某主张以租金500元/月标准支付的请求合理,予以支持。许某提出“已经取得了这栋楼的产权……这个房子就是我的”的抗辩,因许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企业间的纠纷与本案无关,所以不成立。判决:一、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迁出常某所有的大连市X区X路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二、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常某房屋租金(自2003年4月3日起按500元/月支付至迁出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0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6,310元,由许某负担。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诉讼中,许某主张我方已提起行政诉讼,常某公司早已吊销,其无权对外继续出证。常某称,虽常某所在公司被注销,但其公司前期业务工商局同意盖章。查,常某原系大连中安房屋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1999年1月11日注销,注销原因为:根据区有关关批示精神,公司必须与挂靠企业脱钩。

该判决认为,常某已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现依据房屋产权证书向许某主张返还占有物理由正当。许某主张常某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产权证书,许某可另行主张权利。其请求本案中止审理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依据房屋权属证书判决常某迁出案涉房屋并无不妥,应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许某负担。

本院再审过程中,许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不认定许某提供的案涉房屋属于许某所有的充分证据,却依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且不真实的补充协议认定案涉房屋已退回大连中安房屋开发公司属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依据房屋产权证书认定常某已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认定事实错误。1999年1月11日,大连中安房屋开发公司被注销,而2001年5月6日,其竟然又与常某签署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为常某开具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发票》,取得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原审法院无视许某的抗辩,认定常某已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认定事实错误。(二)许某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经法院判决已被依法撤销,常某的原审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三)案涉房屋应确认为许某所有,许某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被申请人常某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到底是谁的,所有证据表明此房屋是常某而不是许某的。虽然行政判决撤销了常某的产权证,但该房为常某所有的事实并未改变。大连中安房屋开发公司被注销以后,相关印章的使用是经工商部门和政府允许某,故其与常某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许某向法庭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商品房发票都是伪造的。本案是再审案件,许某一审并未反诉,故其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不应被受理。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大连市X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云涌

代理审判员许某东

代理审判员韩岩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占有物 纠纷 许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