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与巫山县X乡老鹰岩煤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某

被上诉人:巫山县X乡老鹰岩煤厂

杨某与巫山县X乡老鹰岩煤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山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杨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巫山县X乡老鹰岩煤厂于1981年11月成立,2009年10月10日经职代会通过进行改制。巫山县X镇人民政府对老鹰岩煤厂实施改制向县政府请示。同月23日,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巫山府发(2009)X号文件同意老鹰岩煤厂实施改制,并成立了巫山县X镇老鹰岩煤厂改制工作组。本案是老鹰岩煤厂改制引发的争议,老鹰岩煤厂的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是由巫山县X镇党委、政府决定成立的,改制组成员均是福田镇X组长卢家双是福田镇人大主席,巫山县人民政府也对其改制作出了批复,并成立了改制工作指导小组,故老鹰岩煤厂的改制是在人民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不属于企业自主进行改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照上述规定,因本案不属于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故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上诉人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x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属改制是错误的;2、司法解释对因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老鹰岩煤厂改制引发的争议。老鹰岩煤厂的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是由巫山县X镇党委、政府决定成立的,改制组成员均是福田镇X组长卢家双是福田镇人大主席,巫山县人民政府也对其改制作出了批复,并成立了改制工作指导小组,故老鹰岩煤厂的改制是在人民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不属于企业自主进行改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照上述规定,因本案不属于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故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杨

审判员黄文革

代理审判员毋向娟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