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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上海诺爱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爱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诺爱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上海诺爱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爱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焦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诺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德华、被申请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焦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武陟县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柳涛

审判员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毕蕾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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