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常XX诉被告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X区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

被告白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X区XXX。

原告常XX诉被告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我姐夫高XX相识。2009年3月因被告施工用钱需贷款,我姐夫将我的x元以月息0.015元借给被告。后因我家中急需用钱,我与我姐夫多次找被告催要,去年被告给我支付了x元的利息后再未支付分文。被告的行为给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及2009年3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每月750的利息(扣除已付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x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

被告白XX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从形式到内容均客观真实,证据的本身亦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白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举证权和质证权。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1日被告以施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利息为0.015元。2010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5月1日止的利息x元。

本院认为,被告白XX以施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x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常XX欠

款x元及相应利息(从2010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0.015元计算。)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数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负担6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梅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娜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