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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45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9日5时50分,被告人白某驾驶豫x号大货车沿郑州市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郑上路X路交叉口时,与郭某乙某步行由南向北过郑上路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郭某乙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白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载物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核定载质量,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乙、陈某、王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行驶证复印件、过磅单、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接警登记、120电话受理登记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报告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抓获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本案被告人白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白某在案发后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并谅解了白某;被告人白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某艳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某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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