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行职员。
被告山东省广饶县供销企业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会计科科长。
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省广饶县第二油棉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该厂会计。
案由:担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县支行诉称,广饶县供销企业集团总公司因蔬菜加工项目所需,于1996年4月23日、7月8日、8月16日、11月25日和1997年1月8日在我行贷款10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50万元,该5笔贷款均由山东省广饶县第二油棉加工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贷款到期后,我行多次催收,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贷款是由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实际使用,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我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省广饶县供销企业集团总公司分别于1996年4月23日、7月8日、8月16日、11月25日、1997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50万元(于1999年8月9日归还了1996年7月8日100万元借款中的7480元)截止2000年12月30日共欠原告的贷款本金(略)元,截止到2001年11月20日欠利息(略)元(本息合计(略)元)的全部债务转给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
经有权部门评估,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同意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以其所属的广国用(2000)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6145.8平方米,广饶县字第广房X号房产证中的X号、X号房产、广房X号房产证中的X号、X号房产,总计建筑面积2450.16平方米,及全套冷藏设备和附属设施折价(略)元抵顶原告贷款本金(略)元和利息(略)元,对抵顶的贷款本息广饶县第二油棉加工厂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剩余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略)元由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前还清,山东省广饶县第二油棉加工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借款2001年11月20日后新发生的利息由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按时归还,山东省广饶县第二油棉加工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保证上述资产权属关系明晰,无争议、无纠纷,未被司法部门查封,若因产权纠纷因起诉讼由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负责,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和被告山东省广饶县供销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赔偿,财产过户所需的全部税费由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承担。
二、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院内长260米、宽11米的南北路,低债后由原告和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共同使用。原告和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按使用比例共同承担有关维修费用,维修项目和费用列支须经原告和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共同认可后方可实施。
三、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保证向原告提供正常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原告自行安装水电表,按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提供的水、电部门的正式发票每月向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交纳水电费。共用设施维修由原告和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合理负担有关费用,维修项目和费用列支须经原告和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双方认可后,方可实施。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不得擅自关停水、电,因无故停水、停电给原告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负责赔偿。
四、原告对外出租、出卖上述资产,承租人、承买人在水、电、路方面享有本协议中与原告同等的权利。
五、原告于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被告山东省广饶县土产果品公司协助。
六、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原告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蒋建功
代理审判员曹志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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