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飞雁,光山县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女。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飞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到半年就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结婚不到二个月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长期不归家,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离婚,退还彩礼x元,双方无共同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答辩理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0月份相识,2009年2月19日举行婚礼,同年4月2日登记结婚。5月16日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后离家至今未归。

在庭审中,原告主张给付被告彩礼x元,要求退还彩礼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到半年结婚,婚后不足二个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被告长期外出不归家,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证核实,故本案暂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杨学珠

审判员吴建国

审判员房岩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术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