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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张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协宇,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申请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协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唐河县人民法院(2005)唐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某新

审判员王某强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牛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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