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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4月29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1年7月3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伙同陈XX、陈一X、彭XX、王XX、胡杰,经预谋,准备好钢棍和木棍后,由唐某驾驶豫x面包车,窜至商城县X乡街道张某乙、李某丙夫妇经营的商店,陈XX、陈一X等人持钢管和木棍进入店内威胁李某丙,将店内一台老虎机抢走并逃窜,张某乙和邻居立即追赶并将老虎机追回。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老虎机价值人民币400元。2011年7月31日,被告人唐某主动向商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当庭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唐某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2日晚19时许,被告人唐某伙同陈XX、陈一X、彭XX、王XX、胡杰(五人均已判刑),经预谋,准备好钢棍和木棍后,由唐某驾驶豫x号面包车,窜至商城县X乡街道张某乙、李某丙夫妇经营的商店,陈XX、陈一X等人手持钢管和木棍进入店内威胁李某丙,并将店内一台老虎机抢走逃窜。张某乙和邻居立即追赶,将老虎机追回。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老虎机价值人民币400元。2011年7月31日,被告人唐某主动向商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唐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前年秋天的一天下午,我在方集街上网吧上网。胡鹏程和一个小胖子到网吧找我,说晚上租我的车拉老虎机,我同意了。我就回家开车到方集溜冰场拉胡鹏程他们。当时有五个人上车,我就认识胡鹏程,小胖子和一个高个子我面熟不知叫啥名字,另外两个我不认识。上车后,有个人把车后座下了,我不让下,他们说拉老虎机装不下。吃罢饭后,坐在前面那人叫把车开到李某丙。前面那人叫把车开到街上中间一个小店门口别熄火了。他们五个都下去了,过一下他们搬个老虎机上车了。他们上车就叫开车走,这时从小店里出来好几个人,把我车的前面玻璃砸碎了,我就赶紧把车开走了。快到方集我看到后面有人追来了,他们叫我继续开,走到段集我把车停了,他们都跑了,追上来的人把我打一顿。

2、被害人张某乙、李某丙陈述了几个人拿着木棒闯进他(她)家商店,抢走老虎机及后来和邻居一起追撵的事实经过。

3、证人陈XX证明:陈一X就叫唐某把车直接停商店门口。俺们5人都下车了,我拿一根木棒子在手上,陈一X拿根钢管,俺们各站在车门边。我看到胡杰进了商店去抢老虎机,不知是光头还是胡鹏程也进去抢老虎机。进去的两个人手里都没有拿东西,进去就搬老虎机,他俩硬把老虎机搬到车上。当时车门还没有来得及关,有人(男的)把车玻璃砸碎了。俺们把车开着就跑了。我们拿钢管和棒子没有打人,只是如果抢老虎机时,有人上来撵时吓唬他们。

4、证人陈一X证明:晚上8点左右,看见街上一家商店门开着,门口有台老虎机,俺们就下去了。到商店里面抱着老虎机就往车上抬,抬老虎机的是老幺(彭XX)和一个瘦高个,我和陈XX,另外一个人拿着钢管和台球棍跟在后面,当时屋里有女的玩牌,看见就追了出来,我们把老虎机放在车后面就跑了。

5、证人彭XX证明:看到屋里没有人,陈XX和陈一X就手里拿着球棒子首先冲进商店里,胡杰和王XX抬老虎机就走,这时我在车后面站着,商店里的人听到外面有动静就都出来了,陈XX和陈一X就拿着球棒子拦着人,胡杰就放下老虎机也去拦人,老虎机倒在地上,王XX就喊我去抬,俺两个就把老虎机抬到车上后就开车跑了。

6、证人王XX证明:去年10月的一天下午,陈XX、胡杰骑摩托车到俺家。胡杰跟我说俺们到下面抱老虎机玩,我说好。胡杰先走了。后我骑着俺家摩托车带着陈XX到方集一网吧,胡杰、彭XX、唐某都在那。陈XX把一个高个子介绍给我说他叫陈一X。陈一X说去抱老虎机得找辆车。彭XX说唐某家有车,彭就让唐某回家开车。唐某车开来后,陈一X说得把车的后排座卸掉,好放老虎机。俺们六个都动手下后排座。陈一X又提议说抱老虎机时手里得拿东西,好吓唬人。陈一X拿了根捣台球的球杆,不是陈XX就是胡杰手里也拿一根。俺们就到饭店吃饭。饭后先到二道河,回来路上陈XX让车往李某丙开。陈一X让唐某车莫熄火了,万一有人撵好跑。(车到李某丙街道),除唐某外,俺们五人都下了车。陈一X手里拿了球杆,另一个球杆不是陈XX就是胡杰拿着的。我和彭XX手里没有拿东西。我和彭XX冲到商店里,他们三个站在商店门口。我把商店内老虎机插座拔掉,彭XX把老虎机拽到车边,陈一X和彭XX把老虎机抬起来放在车后面。看到有几个人从商店冲出来,手里拿着酒瓶子,让俺们把老虎机放下,陈一X就让唐某把车开走,从商店冲出来的人见车开走了,就甩酒瓶子把车挡风玻璃砸碎了。俺们开着车往方集方向跑。到了收费站,看到后面有车在追俺们。走到段集大桥头上,后面的车超过来,彭XX把车门拉开,我就跳跑了。

7、证人周XX证明:2009年10月22日晚7点多,汤XX租其车追撵抢老虎机的人到段集大桥处情况。

证人汤XX的证言与周XX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李某丁陈述互相印证。

8、证人唐XX证明:其领着唐某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情况。

9、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10、物品估价鉴定书证实:被抢老虎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11、户籍证明证实:唐某主体身份。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唐某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情况。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老虎机情况。

12、本院(2010)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11)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11)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陈XX、陈一X、彭XX、王XX、胡杰五人伙同唐某抢劫老虎机及被判刑情况。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以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青树

审判员陈尧

审判员赵某友

二○一二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倪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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