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8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8月3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选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6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封县X乡郭某西瓜市X村民刘某x、刘某发生矛盾,引起撕打,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刘某x、刘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x的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刘某的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被害人刘某x、刘某的陈述,有证人刘某、赵某、刘某x、张某、刘某x的证言,有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为证。被告人刘某某当庭供认不讳。证明检察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赔偿二原告x元,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二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郭某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