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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刑初字第19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又名邓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灵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陆续从一位广东籍男子处购买非法地下六合彩码报、书籍等,并将码报、书籍贩卖给黄某某等人牟利。2011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邓某住处,依法扣压其非法经营的地下六合彩码报、书籍等共计8464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邓某的供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发货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被告人邓某的身份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被告人邓某在其位于临武县X镇X街的门面内认识一位广东省连州市X镇从事贩卖地下六合彩码报、书籍的不知名男子。之后,被告人邓某陆续从该男子处购买非法地下六合彩码报、书籍等,并将所购码报、书籍贩卖给黄某某等人牟利。2011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邓某住处,依法扣压其非法经营的地下六合彩码报、书籍等共计8464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⑴、被告人邓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8月,有一个自称是广东省连州市X镇的男子到我店里向我推销地下六合彩码报。我老婆拿了一些到临武县阳光商业广场去卖,每份可赚几毛钱。后来,我陆续在这个男子手中购买地下六合彩码报。一般是该男子到临武就打电话给我,然后我骑自行车到临连公路枫树坳,从他那取回地下六合彩码报。我将这些地下六合彩码报卖给花塘乡X乡等地的人,到我这里买地下六合彩码报、书籍的人我一个人我名字都叫不出来,也不会去问别人的姓名。2011年8月26日,临武县公安局在我的门面内查获8千多册地下六合彩码报、书籍。

⑵、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今年我在临武县X镇西城汽车站贩卖的地下六合彩码报《白小姐透特》、《一夜富》、《六合一点通》等总共237本都是从临武县X街一个老头那里购买的。这个老头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看到就认识。他身高大概一米六五左右,是临武本地人。

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叫黄某某辨认掺有被告人邓某的12张相片进行辨认。黄某某辨认出X号照片就是卖地下六合彩码报给他的人,即本案被告人邓某。

⑶、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邓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码报、书籍等共计8464册及查获被告人邓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码报、书籍的地点、现场情况。

⑷、发货清单证实,被告人邓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地下六合彩码报、书籍等情况。

⑸、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1年8月26日临武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邓某住处,依法扣压地下六合彩码报、书籍等共计8464册。

⑹、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邓某贩卖的地下六合彩码报、书籍等属非法出版物。

⑺、被告人邓某的身份材料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邓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我国报刊、书籍等出版物管理有关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码报、书籍等共计8464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邓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邓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二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曹夏宣

人民陪审员袁国政

人民陪审员艾冬福

二0一二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陈金丽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

(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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