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闫某甲、闫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被告人闫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先后于同年12月20日、12月31日分别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会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甲与本村单某因承包彩钢瓦安装工程产生矛盾,2011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闫某甲酒后,持菜刀窜到被害人单某家中与其理论此事,后发生冲突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闫某乙闻讯赶到现场并参与厮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二被告人将被害人单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单某所受伤已构成重伤。

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某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某甲与本村单某因承包彩钢瓦安装工程产生矛盾。2011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闫某甲酒后,持菜刀窜到被害人单某家中与其理论此事,后发生冲突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闫某乙闻讯赶到现场并参与厮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二被告人将被害人单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单某所受伤已构成重伤。

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单某陈述,证人韩某、单某、王某、单某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依法应对二被告人在该款规定幅度内定罪量刑。

鉴于二被告人在法庭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且其家属亦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综合酌定,被告人因琐事致伤被害人,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闫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某生

代理审判员朱海岩

人民陪审员贾惠明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明杰

附:本案适用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