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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许瑞峰,徐州市X区大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

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刘某诉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会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乙欠原告刘某借款x元,于2011年6月22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会收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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