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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X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株洲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54年出生,汉族,株洲市天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江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2011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且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在该份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原、被告共有的位于株洲市X区清水塘清水路X号煤气公司住宅楼X栋X号房屋一套过户给被告,由被告支付x元现金给原告,除此之外,原、被告双方再无任何财产分割。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隐瞒了其所持有股票的事实,故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存在欺诈,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综上,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令:1、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依法重新分割;2、请求依法分割被告所持有的湖南方正证券公司股票约x元(以查证数据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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