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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诉被告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XX。

委托代理人王大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X。

法定代表人XX,董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1。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于2007年11月2日拍摄了《一桥飞越》摄影作品,并在原告个人摄影空间博客发表。同组照片11月5日被新华社播发。该照片2010年11月8日在《旅游新报》总193期2010年第43期35页右下角发表。2010年10月,原告偶然发现被告出版的《跨越XX30年品牌巨献》2010年台历使用了该摄影作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署名、保护作品完整、获取报酬等合法权益。现乃由XX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已经制作并投入使用的广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要求被告在《中国摄影报》和《重庆晨报》上赔礼道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XX摄影作品《一桥飞跃》的使用费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XX不再追究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本案所涉使用XX摄影作品《一桥飞跃》的侵权责任。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颜莉丽

人民陪审员费兴智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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