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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焦作市丰大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皇某幼利、赵某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丰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皇某幼娟,董事长。

原审被告皇某幼利,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焦作市X村X号楼X单元X号。

原审被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沈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焦作市丰大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皇某幼利、赵某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刘某于2011年2月25日向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沈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光,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原审被告皇某幼利、赵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焦作市丰大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夏有成

审判员何云霞

审判员贾胜利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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