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某青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XX,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XX(特别授权),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职工,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江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

本院2011年12月14日受理原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37元减半收取为4568.5元,由原告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满延喜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滕思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