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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桃源亚星分公司、李某乙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48岁。

委托代理人何力均,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桃源亚星分公司,住所地

湖南省桃源县X镇X路。

被告李某乙,男,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桃源亚星分公司、李某乙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要求选择侵权之诉为由,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元,减半交纳51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译萱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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