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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韦某与黄某甲、陈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桂平市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在桂平市X村上古青塘屯X号,现住(略)。

原告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在桂平市X镇X街X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桂平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甲]X村X号。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甲]X村X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地址:佛山市X区X路X号财富大厦A座10-X楼。

负责人陈某丁,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韦某诉被告黄某甲、陈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尚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岑展君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梁某、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某某,被告黄某甲,被告陈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丙,被告佛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1日21时45分,黄某甲驾驶粤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04线由贵港往桂平方向行驶,至事故发生处,适遇梁某妮由黄某甲车辆行向的左侧步行横过道路的右侧,黄某甲发现后采取措施避让不当,致使粤x号货车右前角与梁某妮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妮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桂平市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黄某甲、梁某妮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丧葬费:2653.5×6个月=x元,死亡赔偿金:x元/年×20年=x元,以上合计x元。另外,被告黄某甲应赔偿精神抚慰金:x元。被告黄某甲已给付x元原告。被告黄某甲在发现路上有行人的情况下,不采取紧急制动,导致事故发生。从交通法立法原则来说,原告这方即使有过错,但是也只应该承担部分责任,而不应该承担50%的责任,因此,被告方应该承担70%的赔偿责任。粤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佛山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交强险总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商业险赔偿总额为30万元。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佛山分公司在粤x号货车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甲、陈某乙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7元,并由被告佛山分公司在粤x号货车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甲、陈某乙赔付1万元精神抚慰金给原告。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甲、陈某乙辩称,粤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佛山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对原告合理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佛山分公司辩称,一、原告在举证某限内提交的证某无法认定事故的死者梁某妮居住在哪里,无法确定梁某妮按照城镇X村居民标准计算经济损失。佛山分公司认为应该按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二、原告提出对本案经济损失的责任分担有误,事故当事双方负同等责任,应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三、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且抚慰金过高。四、本案事故并非保险公司侵权造成,诉讼费用不应但由保险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1日21时45分,黄某甲驾驶行驶证某记为陈某乙所有的粤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04线由贵港往桂平方向行驶,至x+500M处,适遇梁某妮由黄某甲车辆行向的左侧步行横过道路的右侧,黄某甲发现后采取措施避让不及,致使粤x号货车右前角与梁某妮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妮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粤x号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桂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作出浔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甲、梁某妮均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粤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佛山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交强险总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商业险赔偿总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

梁某妮受伤后被送到桂平市人民医院抢救,2011年10月15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梁某妮住院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被告陈某乙、黄某甲支付。

另查明,梁某妮于X年X月X日出生,至今未入户。原告梁某、韦某分别系梁某妮的父母亲。韦某的住址为桂平市X镇X街X号,梁某的住址为桂平市X村X队。梁某、韦某自2000年起在桂平市华兴学校工作至2010年秋季期,之后转到桂平市糖厂中学工作,其居住、生活及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都是在桂平市X区。梁某妮事故发生前在桂平市委党校幼儿园学习,一直跟随其父母在桂平市X区生活。被告黄某甲是被告陈某乙雇请的雇工,被告黄某甲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原告的请求,参照2011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核定因梁某妮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原告的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为x元/年×20年=x元,2、丧葬费为2653.50元×6个月=x元,以上2项合计x元。被告黄某甲已赔偿x元给原告。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户口注销单、证某、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证某、梁某的教师资格证某、工资册、出生医学证某、桂平市委党校幼儿园家庭汇报书及奖状、幼儿园体检报告单、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户籍证某及当事人的陈某丁等在案证某。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问题

桂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经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取证,取得充足的证某材料后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甲、梁某妮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事故责任认定公正、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粤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佛山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事故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本案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力的大小,确定由梁某妮承担40%的民事责任,被告黄某甲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黄某甲是被告陈某乙雇请的雇工,被告黄某甲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被告黄某甲应承担的责任由雇主被告陈某乙赔偿。被告陈某乙应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佛山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付。

二、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是多少问题

原告主张的丧葬费的数额及计算标准,双方没有异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死亡赔偿金,因有原告提供的韦某的户口簿、梁某妮的出生医学证某、桂平市委党校幼儿园家庭汇报书及奖状、梁某的教师资格证某、工资册证某等证某证某,梁某、韦某自2000年起在桂平市华兴学校工作至2010年秋季期,之后转到桂平市糖厂中学工作,可以认定其居住、生活及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在桂平市X区。虽然梁某妮未入户,但梁某妮事故发生前在桂平市党校幼儿园学习,一直跟随其父母在桂平市X区生活。故原告请求梁某妮的死亡赔偿金按广西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因其亲人梁某妮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使原告精神的确遭受了巨大的痛苦,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和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被告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过高,应以赔偿x元为宜。因梁某妮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原告的损失有x元。

综上,原告的损失有x元,由被告佛山分公司在粤x号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x元给原告;由被告黄某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给原告,该款从被告黄某甲已支付的x元应予抵减;不足的部分x元,由被告陈某乙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x.60元给原告,该款由被告佛山分公司在粤x号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被告黄某甲、陈某乙已为梁某妮垫付的医疗费,因原告不主张,被告黄某甲、陈某乙也未提出反诉,本案不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X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当在粤x号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x.60元给原告梁某、韦某;

二、被告黄某甲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给原告,该款从被告黄某甲已支付的x元抵减;

三、驳回原告梁某、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韦某负担289元,由被告陈某乙负担2558元。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桂平市人民法院,账号:(略),开户社:桂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光明分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94元,款汇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略);或通过邮局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汇足上述款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覃尚钦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岑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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