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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日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案

时间:2001-04-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经破字第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中经破字第X号

申请人东营日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日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经审查,该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东营市塑料厂投资185.46万美元,日本日江株式会社投资61.82万美元。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截止二000年十二月,企业账面资产总额3943万元,负债总额5249万元,资产负债率133%,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应准许申请人东营日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申请人东营日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洪武

代理审判员蒋建功

代理审判员董庆忠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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