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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补充侦查,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1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12月1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9月29日12时许,禹州市公安局火龙派出所民警范向前、李某某等人在火龙镇X组出警过程中,遭到被告人任某暴力抗拒执法,将豫x警车玻璃、大灯等处及报警人高兴旺的摩托车、门窗玻璃等物某砸毁,将民警范向前、李某某打伤。经鉴定,被损坏物某价值3008元;被害人范向前、李某某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某、书证、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12时许,禹州市公安局火龙派出所民警范向前、李某某等人在火龙镇X组出警过程中,遭到被告人任某暴力抗拒执法,将豫x警车玻璃、大灯等处及报警人高兴旺的摩托车、门窗玻璃等物某砸毁,将民警范向前、李某某打伤。经鉴定,被损坏物某价值3008元;被害人范向前、李某某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

(1)高兴旺陈述:今天中午,俺一个村的任某来俺家闹事,是我报的警,火龙派出所的民警到俺家出警,后来任某先将派出所的警车砸坏了,随后我又听说任某又将派出所的所长咬伤,派出所的李某所长的头砸了一个大包。任某是火龙镇X组人,任某以前因为盗窃被判过刑,他在服刑期间他妻子提出与他离婚,经法院判决他两口离婚了,任某的儿子、女儿都随他妻子生活。我一直担任某里的会计主任,2005年任某的儿子找到我把户口迁走了,任某就认为我把他一家拆散了,就不断找我的事,隔三差五的到俺家闹事,最近一段时间他闹的尤为厉害。

(2)李某某陈述:今天中午11时40分,我在所里值班接指挥中心指令太和村X组高兴旺报警说他家有人闹事,接警后我和民警赵xx一起到太和村高兴旺家处警。到现场之后,听高兴旺说任某就在高兴旺家屋里,屋门反锁着。之后,村上一个年轻人找了个梯子,从二楼窗户上爬进屋去,把屋门打开,屋门打开之后,我们就进去,看到任某一个人坐在客厅的摩托三轮车上,我们给他亮明身份后,让其下来,他不下。经了解得知,任某前妻和任某离婚后,子女法院判随前妻,后迁往平顶山。因为迁平顶山时是高兴旺给任某开的介绍信,高兴旺任某和村会计主任,就说高兴旺开介绍信是故意拆散他的家庭,三天两头到高兴旺家闹事,并将高兴旺家二楼窗户玻璃和客厅玻璃砸烂。后经多方劝阻任某还是不听,并说我们管不着,并辱骂我,后来拉他下三轮车,他也是赖着不下车,又拉他时任某就从三轮车上下来,从门后拿起来一把铁锨打我们,我强力制止其放下铁锨,但任某不听劝阻,并向我们靠近,我们躲开没打着,我遂拿出催泪喷射器对其防卫,在这种情况下任某把铁锨放下,我们继续劝阻让其回家,他还是不听,后来任某就把摩托三轮车后车厢打开,把车上的玉米撒了一地,我们就又劝他,他还是不听,随后从高兴旺家西边拿了一块砖,照摩托三轮的油箱上砸了几下,我和李某宇就上前制止,还是不听,之后任某就拿起几块砖头砸我们俩,我们边躲边用催泪器制止他靠近,怕他砸到,我们俩就往东退,这时候任某就拿起砖头对着出警车辆就砸,边砸边骂我们出警人员多管闲事,把警车上的所有玻璃都给砸烂了,并把车身砸变形,把车灯、仪某、方向盘都砸毁了,后来又砸高兴旺家的一楼的玻璃窗,之后所长范向前赶到,经商定由我穿便衣绕到任某背后制服任某,由范向前所长和赵xx在任某前面,劝其放下手中的砖头,吸引他的注意力,这时我从任某背后冲出抱着任某的脖子把其摔倒,同时,任某拿起手中的砖头照着我的头部砸去,任某被摔倒后范所长和赵xx也冲过来,然后我们三个在本村的一位群众的协助下将任某制服,在捆绑任某时,任某趁范所长不防照范所长的脚腕上就咬了一口,后来市局巡特警大队民警赶到,帮着将任某送到所里。

(3)范向前陈述:今天下午2点10分左右,我所的李某某副所长给我打电话,说其在太和村X村的任某给砸了。我接电话后立即开车去,到太和村X村的交界处时,当时我见距离有50多米远的地方任某站在那里正掂砖在砸一辆机动三轮车,我就跟李某某商量着将任某给控制住。我让李某某换上便装,我去吸引任某的注意力,给李某某创造机会。当时我穿着警服走到任某的正对面,因为见他双手都拿有碎水泥砖,所以我距离他十来米远就站住了,之后我喊他的名字,说我是火龙派出所所长,他有事情了可以找我反映,我们商量着解决。我和他说话的同时,李某某从他背后慢慢靠近了他,到他身后二、三米远的时候他有所警觉,回头去看,李某某上前一步用胳膊勒住了他的脖子,任某将右手拿的砖头块反手砸向了李某某,正砸在李某某的头上,我赶紧上前同李某某一起将任某摁倒在地上,任某在地上乱踢,我就让人拿来绳子约束他,不防他抓住我的右腿,隔着裤子咬住我的右脚脖使劲咬住不松口,我使劲的挣,挣了有20多秒才挣开,挣的裤腿都被他给咬扯烂了,然后见脚脖处也被他给咬流血了。我们把他给控制住后,我见李某某的头上被任某给砸出了个大疙瘩。

2、证人证言

(1)赵xx证言:今天中午11时40分,接指挥中心指令太和村X组高兴旺报警说他家有人闹事,接警后我和副所长李某宇一起到太和村高兴旺家处警。到现场之后,听高兴旺说任某就在高兴旺家屋里,屋门反锁着,之后,找了个梯子高兴旺的儿子从二楼窗户上爬进屋去,把屋门打开,屋门打开之后,我们就进去,看到任某一个人坐在客厅的摩托三轮车上,经了解得知,任某前妻和任某离婚后,子女法院判随前妻,后迁往平顶山,因为迁平顶山时是高兴旺给开的介绍信,高兴旺任某和村会计主任,就说高兴旺开的介绍信是故意拆散他的家庭,三天两头到高兴旺家闹事,后来任某就把摩托三轮车后车厢打开车上的玉米撒了一地,我们就又劝他,还是不听,随后从高兴旺家院里拿了一块砖,照摩托三轮的油箱上砸了几下,我和李某宇就上前制止,还是不听,之后任某就拿起砖头砸我们俩,怕他砸到,我们俩就往东跑,任某就拿起砖头砸我所的警车,把警车上的所有玻璃都给砸烂了,随后我就汇报指挥中心请求市局支援,李某宇就打电话向范向前所长汇报,之后,任某就又继续砸警车,后来又砸高兴旺家的二楼的玻璃窗。之后所长范向前赶到,让李某宇副所长穿便衣绕到任某背后制服任某,在制服任某时任某趁范所长不防照范所长的脚腕上就咬了一口,随后我从高兴旺家拿了一根绳子,把任某捆上,这时市局巡特警大队民警赶到,情况就是这样。

(2)王xx、王xx证言与赵xx证言一致。

(3)王xx证言:今天中午12点左右,高兴旺给我打电话说任某又去他家闹事去了,让我赶紧过去。我到他家门口后见到高兴旺,他说任某到他家里把他撵出来后将门给反锁了,当时我们喊任某开门他也不开,高兴旺就让我找了个梯子让我爬梯子进屋将门开开,我说等民警到了再说,过了一会,有两个民警开着一辆白色的面包警车过去的,其中一个穿警服的姓李某副所长让我进屋,我就从梯子上进了高兴旺二楼屋内然后下楼将门开开了。之后我和高兴旺等人以及民警都进了屋,见任某坐一辆拉满玉米的机动三轮车内,我们就劝他让他回家去,街里附近住的人过了很多人也都劝他,劝了有一个多小时,但他一直都不听,没办法派出所的李某所长就喊人将机动三轮车连同坐在上面的任某推到了屋外街里,到外面后任某就将三轮车车斗的挡板给放下,里面装的玉米都撒到了地上。李某所长就上去用言语制止他,他不但不听,反而从地上拣了一块四方形印有花纹的铺地用水泥砖朝三轮车油箱上乱砸,李某所长和另外一名民警躲开后跑一旁去了,任某掂着水泥砖到了警车跟前将警车的车玻璃全部给砸碎了,又朝车上砸了两下,然后又将高兴旺家门上窗户玻璃给砸碎了,当时没有人敢往跟前去,过了一会派出所又过去一个穿警服的人,跟李某所长商量着一个人吸引任某的注意力,另一个人去制服任某。任某手拿水泥砖朝李某所长的头上砸了一下,随后就被所长和李某所长给摁倒了,所长在制服任某时,又被任某给咬伤了腿,李某所长的头上被砸了一个大疙瘩。

3、鉴定结论

(1)禹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1]1012、X号

该证据证明,李某某、范向前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禹价鉴字(2011)X号

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任某所损毁的物某共价值3008元。

4、物某、书证

(1)任某所损坏物某照片13张

该证据证明被损毁物某的情况。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该证据证明了犯罪嫌疑人任某的身份

(3)抓获经过

(4)前科证明

因犯盗窃罪1998年11月4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4年1月6日刑满释放。

(5)破案报告

5、被告人任某供述

2011年9月29日在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供述:因为我今天下午的时候把火龙派出所的警车玻璃砸了,并把派出所的民警咬伤了。因为我上次住监狱的时候俺前妻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俺俩离婚了,俺儿子和女儿都判给她抚养了,随后俺前妻和儿子、女儿的户口就迁走了,因为这事我以前去俺村会计主任某兴旺家多次问这事。今天中午我又去高兴旺家,问他为啥把俺前妻和儿子、女儿的户口迁走,因为我去他家的次数也多了,我去之后高兴旺也没给我说啥,就出门走了,我把他家的门一关,中午就在他家下面条吃了吃。过了有一个小时左右高兴旺回去了,俺俩又吵了半天,这时候火龙派出所的民警也过去了,我当时在高兴旺家屋子里坐到了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上,派出所民警拉我去派出所哩,没有拉动我,就把摩托三轮推到院子里了,还想把我从摩托车上拉下来,当时我的腿在摩托车上别着,我一激动,就掂着地面砖朝摩托车上砸了几下,我印象着好像是砸住摩托车的油箱盖了,还把倒车镜砸掉了,随后我又掂着地面砖到外面把派出所的警车玻璃、大灯等处都砸烂了,然后又掂着地面砖把高兴旺家屋门上的几扇玻璃都砸烂了,最后派出所的民警抱住我的时候,我掂着地面砖随手就朝一个可胖、带眼镜的民警头上砸了一下,我还朝一个民警的腿上咬了一口,把他的裤子都咬烂了,后来我就被带到了派出所了。

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开庭举证、质证和审查,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任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任某当庭认罪,可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奇

人民陪审员:李某敏

人民陪审员:宋宗宗

二Ο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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