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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北塔区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某(略)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7月4日经(略)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8月8日到(略)X区分局投案,次日被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因患严重疾病被(略)X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后潜逃,2011年8月6日到(略)X区分局投案,同年8月16日被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丁,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8日到(略)X区分局投案,同日被决定监视居住。

(略)X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子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系亲戚关系(刘某乙与刘某丙系亲表兄弟,刘某丙与刘某丁系亲堂兄弟)。2008年5月24日,三被告人从广东省中山市结伴回到(略)X区的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没玩多久,三被告人就将身上的钱用完了,被告人刘某乙打电话找朋友借钱未果,于是三被告人商量去抢劫出租车司机。当晚22时许,三被告人在(略)X区X路X巷地段拦了一台出租车到(略)X区江北,当车过了资洲收费站后,出租车司机感觉不对劲,不肯往前开了,也没有收三被告人的钱,三被告人只好下车步行至市X区江北广场又拦了一辆艾某驾驶的湘x出租车,上车后刘某乙坐前排副驾驶位置,刘某丙与刘某丁坐后排。当车刚过(略)资江一桥时,刘某乙喊停车,刘某丙拿出一把弹簧跳刀架在司机艾某的脖子上,威胁艾某,开始艾某不肯就范,刘某乙从刘某丙手中拿过刀子抵住艾某腰部威胁,艾某被迫将身上的130余元钱拿出交给刘某乙,刘某乙接过钱后还要艾某将手机交出来,艾某以手机里有许多信息为由要求留下手机卡,并在取手机卡的的过程中故意拖延时间,在此期间,因有人路过,三被告人心虚,放弃抢手机,下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均共同挥霍。

二、2008年5月27日晚,三被告人在网吧玩耍时,因没有钱用了,又商量去抢劫出租车司机,于是三被告人在(略)X区X路X巷地段拦了一辆陈某某驾驶的湘x出租车,刘某乙仍坐副驾驶位置上指挥前行,刘某丙携带弹簧跳刀与刘某丁坐在车后排,当陈某某将出租车开到217省道(略)X组地段时,见路面无人,刘某乙即喊停车,刘某丙拿出弹簧跳刀抵住陈某某进行威胁,陈某某被迫将身上的70多元现金及一部诺基亚6030手机(经(略)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16元)交给刘某乙,三被告人劫得财物后即逃离现场。由于陈某某及时报警,当三被告人逃至北塔区X区地段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刘某丙被当场抓获,刘某乙、刘某丁逃脱。

刘某丙被抓获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因患严重疾病,被监视居住,在医院住院治疗,后转院到外地治疗,去向不明。

另查明,2011年8月6日,刘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8月8日,刘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8月18日刘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投案后,均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2011年8月9日,刘某乙等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616元,公安机关将赃款全部退还给二被害人。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检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被害人艾某、陈某某的陈述,邵北价认鉴字(2008)第X号估价鉴定书、收据及领条、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及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抢劫罪,三被告人均参入抢劫犯罪二次。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商量,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犯罪时未满18周某,三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主动退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事实,予以采纳。考虑到三被告人系青少年犯罪,且能在通告期内自首,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某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小慧

审判员邓建国

人民陪审员魏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戴鹳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十七条第一、三款:已满十六周某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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