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盛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被告刘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

被告霍某某,女。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霍某某为被告,由审判员牟君尧、张基铸、人民陪审员陈昌予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告刘某丙委托代理人刘某丁、被告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2009年1月16日,被告刘某丙以1300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位于万盛区X镇X村张3瑭社的房屋卖给原告刘某甲,原告刘某甲自愿将其承包地0.029亩给被告刘某丙无偿使用。被告刘某丙在收到房款及对换的0.029亩承包地后拒绝交付房屋,拒不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原告刘某甲遂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刘某丙辩称,该房屋属被告刘某丙父亲刘某丁所有,被告刘某丙无权处置该房,不同意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

被告霍某某辩称,被告刘某丙卖房一事被告霍某某并不知情,该卖房行为系被告刘某丙一人行为,不同意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刘某甲系被告刘某丙伯父。2007年9月13日,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签订《换地协议》,约定被告刘某丙因建房自愿将其在上湾的自留地(0.152亩)与原告刘某甲在消洞湾的麻竹地(0.125亩)对换,被告刘某丙随后在换来的地上新建了房屋。因被告刘某丙新建的房屋周围均为原告刘某甲的土地,被告刘某丙曾与原告刘某甲协商通过换地为其新建的房屋修路未果。2009年1月16日,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因被告刘某丙建房占用原告刘某甲土地一事在万盛区X镇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被告刘某丙的猪圈的土地送给原告刘某甲,猪圈的一切设施由被告刘某丙自行拆除,原告刘某甲不得干预。二、被告刘某丙的房屋折价1300元卖给原告刘某甲,当面付清,宅基地共计0.177亩。宅基地由原告刘某甲的土地来互换。。。。。三、卖房的手续由被告刘某丙与原告刘某甲共同完善,房屋证件由被告刘某丙无偿提供,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刘某甲负责等内容。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均在协议上签名,万盛区X镇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万盛区X镇X村张三瑭农业生产合作社均盖章确认,被告霍某某亦参与房屋买卖一事,但未在该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刘某甲支付了房款1300元,被告刘某丙出具领条一张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因该房屋属万盛区青山湖二期工程范围,涉及拆迁补偿,刘某丁遂要求被告刘某丙反悔拒不执行该协议,2009年3月11日经万盛区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本案诉争房屋即位于万盛区X镇X村张三塘社土瓦结构房屋(共二层:第一层建筑面积70M2,第二层16M2)系二被告婚后因分家从被告刘某丙父亲刘某丁处所获。该房屋现系危房,仍由二被告管理,无人居住。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属实,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在万盛区X镇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协议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被告刘某丙作为该房屋所有权人虽出卖属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但原告刘某甲为善意有偿的取得,故协议依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刘某甲已交付房款,二被告应履行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对原告刘某甲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刘某丙辩称该房屋系其父亲所有,其无权处置的意见,因该房屋虽系其父亲早年所建,但通过分家该房屋所有权人已变更登记为被告刘某丙,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霍某某辩称房屋买卖一事其并不知情,但根据本院调查情况所证实被告霍某某并非不知晓该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当天被告霍某某在场,并同原告刘某甲和调解员一同清理该房屋中的财产,从而可证明被告霍某某知晓并同意该房屋出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刘某丙、霍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刘某甲办理位于万盛区X镇X村张三塘社的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丙、霍某某承担(此款已由刘某甲预缴,限刘某丙、霍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直接支付刘某甲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牟君尧

审判员张基铸

人民陪审员陈昌予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蓝世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